五部门答问: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监督将更加有力
2010年10月09日 来源: 新华网
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将更加有力——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0月9日电(记者 隋笑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就《规定》有关问题,记者9日对五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问:《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规定》主要就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受理和调查渎职行为的责任、权限、方式,调查后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检察机关的职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具体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等12种情形。
——调查的启动。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控告申诉案件以及开展诉讼监督其他方面的工作中,应当注意审查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有渎职行为。发现有证据证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涉嫌渎职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或者控告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渎职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的具体方式、程序。《规定》第七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调查的方式,即可以采用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报案登记材料、案卷材料、罪犯改造材料,对受害人进行伤情检查等方式开展调查。同时,为了防止将调查违法和职务犯罪侦查相混淆,《规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不得使用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强制性调查措施。《规定》还就调查的期限作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二个月。
——调查后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根据已经查明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作出处理。
问:依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涉嫌渎职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如何理解《规定》中所说的“调查”?这和职务犯罪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有什么区别?
答:关于“调查”的界定。《规定》第十七条就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的调查界定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为准确认定和依法纠正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而对该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事实是否存在及其性质、情节、后果等进行核实、查证的活动。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实践中,有些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违法的情况,仅通过审查书面材料难以确定,只有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才能全面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予以监督纠正。因此,检察机关只要发现或接到有关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刑讯逼供或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反映、举报,即应予以受理和进行调查。在调查后,认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未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这里检察机关的调查是开展诉讼监督的手段,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不同。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的调查,目的是确认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以及违法的性质和情节,以便及时、准确地纠正违法,保障诉讼活动公正进行,在调查时机上往往是与诉讼活动同步进行,在范围上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调查后,根据查实的违法行为提出更换办案人的建议和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等,都是属于诉讼过程中的纠错措施,不具有纪律处分的性质。而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虽然也是为了确认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但其后果主要是确定应否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党纪政纪监督,在调查时机上往往是在诉讼活动结束后进行,在范围上也不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
《规定》中所说的“调查”与通常所讲的对职务犯罪的初查也不同。检察机关在开展诉讼监督中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才进入初查或立案侦查阶段。对此,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已有相应规定,如该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八条关于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中,均规定了“调查”这一监督措施。
问:《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手段更加完备了。与此同时,如果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有没有救济方式?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方面,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答: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更换办案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立案侦查等方式,这样就建立了不同层次、相互衔接的诉讼监督措施体系。同时,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设置了申诉程序:被调查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查,并在十日内将复查决定反馈申诉人及其所在机关。申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并在二十日内将复核决定及时反馈申诉人,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在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方面,也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内容。一是根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依法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和判决、裁定执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也在调查核实的范围;二是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对渎职犯罪的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其他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办理;三是强化检察人员的法律责任。检察人员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案件被错误处理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放纵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干扰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