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为律师(南薇案)博客三则
(邬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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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为律师,系上海世喧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之一,以专打外事经济纷案子为主。为人正直,办案稳健,极富正义感。此次受理无人敢接的“梁祝侵权案”这个“烫山芋”,也是出於义愤,并无私利可图。案子已初见成效。这次是他首次受理“知识产权案”,他表示并不想在此领域发展,但如遇到冤屈甚深、弱势无援的此类案子,也会破例再接一、两件。现摘录其本人博客三则,以飨关心南薇先生的网友。
揭开一段沉寂半个世纪的历史面纱(1)
(新浪博客,2008-12-03 )
“彩虹万里百花开,花间彩蝶成双对,千年万代分不开,梁山伯与祝英台”。
梁祝的故事最早流传于民间,后人感于他们对爱情的至死不渝,最终化蝶双宿双飞的凄美动人结果,将其演绎成很多艺术表演形式,广为流传。
今天我们就来讲一个“梁祝”剧本著作权纠纷的案例。
08年7月一位老先生来律所找到我,要求我帮他打一场“沉寂了半个世纪”的官司。原来这位老先生是越剧著名编导刘南薇的后人,他称其父刘南薇先生在上世纪四十年代末五十年代初,创作完成了《梁山伯与祝英台》、《孔雀东南飞》等一系列越剧剧本。这些剧本在越剧史上堪称经典,迄今仍被反复延唱,久演不衰。
1989年,刘南薇先生不幸去世,他的子女合法继承了其父生前所著的那些经典越剧剧本的著作财产权。
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市面上层出不穷的各种涉及梁祝的越剧音像制品,却无一经得刘南薇继承人的授权,也没有为越剧剧本的作者-刘南薇先生署名,为此,刘氏后人走上了漫漫维权路。
我答应先看下刘老先生收集的材料研究下再做决定。
当天晚上,我仔细翻阅了材料后,发觉问题重重:
1.《梁祝》本身就是个民间故事,越剧《梁祝》解放前就有,经过历代艺人的言传身教流传下来,刘南薇先生的剧本是对民间传唱的一种记录还是一个新的创作?
2.目前市面现行通用的剧本具名著作权人是袁雪芬口述,徐进改编,那么这个版本与刘南薇版本到底有什么联系?
(以上问题也是在以后的诉讼中被对方律师反复提到的)
带着这些疑问,我又联系了刘老先生。几天后的一个下午,在他神情肃穆地娓娓道来中,我似乎看到了50多年前那段历史:
刘南薇原名刘松涛,笔名南薇自幼爱好戏曲。从业商界会计,后弃商从艺。1943年加入袁雪芬领衔的大来剧场为编导。越剧“梁祝”的完整改编本,首次演出是1948年12月1日,由“雪声剧团”在“大上海剧场”公演。编剧、导演均为“南薇”,由袁雪芬、范瑞娟主演。1950年4月,南薇参加上海“东山越艺社”后,“梁祝”再次经南薇精心整理、改写,在上海“丽都大戏院”演出,主演为范瑞娟、傅全香。这一次演出,真正将“梁祝”唱红整个上海滩。“小别重逢梁山伯……”等唱词旋律,日日夜夜回荡在上海的大街小巷,似乎人人会哼,个个会唱。从此奠定了傅派祝英台,范派梁山伯,半个多世纪久演不衰的格局。尤其是1950年9月,“东山越艺社”携南薇编导的“梁祝”、与另一出也由南薇编导的名剧“祥林嫂”,一起赴京演出。毛主席、周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中南海怀仁堂观看了演出,获得一致好评。毛主席与周总理还分别在中南海寓所接见了南薇等人。周总理还在具名南薇编导的“梁祝”说明书上亲笔题字:“这是一出成功的剧 周恩来”。
但是这段辉煌并没有刘南薇先生带来任何荣誉相反却为其带来了灾难性的厄运。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段,某些对刘南薇先生作品觊觎已久的人利用手上的权利对刘南薇先生予以迫害,硬生生地剥夺了他的著作署名权。将刘南薇降职三级,贬为图书馆管理员。用行政手段,强行剥夺了南薇的创作权,不允许他编剧,也不允许他导演。最后甚至赶出了上海戏曲界……
说到此处,刘老先生的眼中隐有泪光。
我合上材料,决定受理这个委托,一霎那间心头闪过一种预感:这不会是一个简单的著作权纠纷,今后的阻力也将伴随而至。
揭开一段沉寂半个世纪的历史面纱(2)
(新浪博客,2008-12-23 )
最近两个月我一直奔波于江浙一带法院忙于《梁祝》案件的诉讼。11月在绍兴市中院和浙江省高院应诉前,接到通知当地媒体将到庭采访。当日在绍兴市中院的确来了不少媒体的记者,有电视台的也有报纸的,着实热闹。毕竟是越剧的故乡,《梁祝》一案的热议看来已经影响到当地。但是却不料当天在庭审结束后赶往浙江省高院的途中接到电话,绍兴当地的所有采访媒体接到通知暂缓发布任何关于《梁祝》一案的报道。
当即一愣,没想到来自上海某些上层建筑的意识已经影响到外地,而且来得这么快。果不其然,第二天浙江省高院开庭之际,见不到一个媒体工作人员,难道某些人真的想运用手中的公权力来遏制“舆论喉舌”。
在庭审最后的总结陈辞中,我有些激动,面对这几天种种庭内庭外地反常现象,联想到某些执法人员的“好意劝导”—你们是打不赢这场官司的,我直抒了下胸臆:“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梁祝》一案的争议焦点之所以会存在,完全系由发生在半个世纪前的一场不公正待遇所引发的 。因此,在时隔5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能做到就是通过手上的这些可以见证历史足迹的证据还真相以本来面目。希望法庭能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摒弃干扰,还历史一个真相,毕竟公道自在人心!”
几天后,又接到一个媒体朋友的短信:暂缓发布解除,《梁祝》一案报道当晚见报,盼阅。看来“公道自在人心”----没错的。
揭开一段沉寂半个世纪的历史面纱(3)
(新浪博客,2008-12-24)
昨天收到了浙江省高院关于越剧《梁祝》剧本的终审判决书。
法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证明下,刘南薇先生为越剧《梁祝》剧本的改编者,著作权人。中唱上海公司制作出版发行的《梁祝》CD大部分内容与刘南薇先生改编剧本相同,其未经刘南薇许可,也没有为刘南薇署名,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看来“公道自在人心”这句亘古名言又一次验证了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