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戏音乐界最大著作权案一审落槌

对待“错案”必须“零容忍”

【许如辉基金会】:各位著作权人, 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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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麒元:李庄翻案的玄机 (转载)

从蚕食,到鲸吞,上海剽客胃口泣鬼神,惊天地!(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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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敏荣律师又有施展拳脚之地啦! (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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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看上海律师记者职业道德操守!——批注【谁赋予梁祝传奇生命】 点击数:6741
 

看上海律师记者职业道德操守!

(无名)

批注【谁赋予梁祝传奇生命】

这篇报导是法治周末记者刘雅婧一年前发表的旧文。现在是作为对“无名”大量维权博文回答抛将出来。发文者文不切题,滥竽充数,心急乱投医,也不至於如此低能,终究还是什么大学“法律系”毕业生!江郎未成年,已觉才呕尽!不过作为“以一斑见全豹” 的教案来拜读,转载一下,给点面子,也无尚不可。

该文是上海一中院胡判梁祝案,继【新民晚报】【新闻晚报】稍后出笼的。文章逻辑凌乱,不值一哂。殊不知一年之后,又有人将它当“狼牙棒”打将出来,没办法,只能勉为其难,将文中不实之处作些批语。看看【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治周末】记者的职业道德操守,如何将谬误当真理,硬塞给善良的人民,让大家见识见识,已很有必要!他们是在捍卫法律尊严,还是自甘堕落,无羞无臊?文中说:“本案的判决结果或许能为其他民间文学著作权的案子提供一个可解决的样本。” 我看这篇奇文为全国各地网友提供了某些上海司法媒体人物德性的一个活体标本,这样说似乎还更确切些!——无名

 

谁赋予梁祝传奇生命

  我国早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就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该办法至今尚未出台

  法治周末记者 刘雅婧

   “记得草桥两结拜,同窗共读有三长载,情投意合相敬爱,我此心早许你梁山伯。” 这是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中一段优美唱腔。60岁的陈根生追着它,从上海越剧院一直听到了北京国家大剧院。1122日,小百花越剧团把越剧《梁祝》再度搬上国家大剧院舞台。身为资深票友,陈根生看过无数场《梁祝》。但在130分钟的表演后,他依然沉醉其中。“江浙沪一带老百姓都爱听《梁祝》。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不过,陈根生不知道的是,两年前,小百花在国家大剧院首演后,却因此吃了官司———剧团被已故越剧导演刘南薇的子女刘耕源、刘朝晖状告侵权,理由是《梁祝》是刘南薇改编的,而小百花未得授权。

小百花不是越剧《梁祝》的唯一被告,刘耕源、刘朝晖兄妹因该剧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状告上海越剧院,1123日,演出第二天,这起案件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一审宣判。(日子算算清楚,不要胡编硬凑,肆意乱造)

越剧《梁祝》名动天下,作者到底是谁?《法治周末》记者翻阅资料,发现在编剧具名上情况十分复杂。先后有南薇宋之由、徐进、陈羽、成容、弘英修改,伊兵审定徐进等编剧袁雪芬、范瑞娟口述,徐进等改编等说法……这一官司,从立案到开庭审理,前后经历三年时间,因为历史久远,举证过程颇为艰难。更涉及与《梁祝》相关的多个外围官司,相关涉案人数达11人以上。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法庭十分慎重。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家刘新熙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国早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就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该办法至今尚未出台。越剧这一古老戏种,在民间往往以口头形式传承。在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是否能解决颁布前的著作权纠纷?民间文学如何保护?双方争议未果。之前,双方律师均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不管审理结果如何,这或将对其他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案件起到借鉴作用。1123日上午1045分,上海一中院驳回原告刘耕源、刘朝晖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刘氏兄妹负担。

【交涉缘起】

纠纷源头回到5年前。在上海越剧院文献编辑室主任黄德君看来,事发多少有些突然。

2005年,为庆祝上海越剧院建院50周年,上海越剧院和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联合制作《中国越剧院建院五十周年———流派唱腔荟萃》精品CD集,由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该CD中收录有《孔雀东南飞》、《宝莲灯》、《劈山救母》、《祥林嫂》、《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孔雀东南飞》、《宝莲灯》、《祥林嫂》、《梁山伯与祝英台》四齣戏,历史上均有证可嵇,由南薇编剧,被上海越剧院恶性剽窃!)等著名越剧剧目120余段唱段。正当全院上下热闹忙碌之时,来了两个不速之客。已故越剧导演刘南薇的一双子女———刘朝晖和刘耕源找上门来(在编小说了!南薇后人受上海越剧院之约赴会,何来不速之说?)。

刘南薇是著名的越剧导演,曾因排演《梁祝哀史》获得巨大声誉,(大量证明,证明南薇既是编剧,又是导演!记者刘雅婧是视而不见,还是故意歪曲?职业道德荡然无存!)当年曾在怀仁堂被周总理接见过,与上海越剧院也颇有渊源。因此,越剧院对他们很客气( 南薇被整半个多世纪,不用客气)。“他们想把父亲的戏拿出来排一排,(南薇的《孔雀东南飞》、《宝莲灯》、《祥林嫂》、《梁山伯与祝英台》,早被上海越剧院褫夺一空,他们还能把什么样的“父亲的戏”让你“来排一排” ?造谣也要造得合乎逻辑,可是?)我们没有反对,但是对哪些戏是刘南薇创作的,当时尤伯鑫院长与他们的看法不一样,于是就没有答应。(南薇后人什么时侯与尤伯鑫院长见过面?真活见鬼了!)黄德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对此,刘朝晖的说法却不同,她表示,CD里有四个戏是刘南薇所创作,刘氏兄妹向越剧院要回刘南薇的署名权,越剧院告诉他们说会解决,结果,两年多过去,一直不给解决。她说:我们决定打官司,却遭到对方威胁,说我们一定赢不了。(此话是上海越剧院向南薇后人商借【山河恋】送信时,上海越剧院律师富敏荣所说:“官司你们打不嬴的,袁院长一个电话直接可打到某某部部长家里” 早有博文提及此事!)“他们说要告我们,几年内却一直没来找我们麻烦,而是在江苏浙江一带打外围官司,告了很多发行《梁祝》的音像出版单位和演出团体。黄德君认为,这是对方故意避重就轻(这不叫“避重就轻”,那是文革审犯人用词,这叫“诉讼策略”!看上海妄判梁祝案,说明这个诉讼策略用对了!江苏浙江两省高级人民法院秉公而断,将梁祝终审判决判归南薇!两省高院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不是南薇后人所开!因为一直没有足够的证据告越剧院

(看看文后所列证据!)

刘南薇后人的维权行动,近年来在大小报刊上不难寻见身影。影响力最大的莫过于去年与宁波小百花越剧团之间的官司。(请问《法治周末》记者,南薇后人什么时候和宁波小百花越剧团打过官司?子虚乌有,刘雅婧,造谣造到连脸皮都不要了!《法治周末》还想妄谈法治,痴人说梦!真是痴人说梦!)

刘氏兄妹诉上海越剧院案宣判前,其代理律师邬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关于《梁祝》,前后已有11场官司,已经判决的他们都胜诉了。作为11个被告之一,小百花越剧团是第二个演出团体单位,也是最有影响力的。后来,小百花以向刘氏兄妹买断《梁祝》授权的方式,庭外解决了这一纠纷。

对此,上海越剧院的代理律师钟楠认为,各地官司败诉,未必因为真的构成侵权,更大程度是因举证不足。音像出版社和演出团体手里没有丰富的证据。他们中很多是得到越剧院的授权,才进行《梁祝》的演出与发行的。(钟楠先生,下列有南薇后人提供的证据,想必你一定有水平一一批驳的喽?是南薇后人“举证不足”,还是上海司法另有蹊跷!?癞痢头上蚤子,还用说吧!)

【三年诉讼】

 

与上海越剧院之间的这场官司孰胜孰败,事关重大。对不少演出团体和音像出版单位说要等和越剧院的官司出结果了,才会有下一步行动。刘耕源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而此次上海一中院的判决,对刘氏兄妹而言,或将留下遗憾。(遗憾的应该是上海越剧院和上海司法界,新闻界!给历史留下如此浓墨重彩的笑柄!)

20081月,是双方的第一次正面交锋。

刘氏兄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越剧50年》CD大量使用了其父创作的《梁祝》、《孔雀东南飞》、《宝莲灯》、《劈山救母》、《祥林嫂》越剧剧本,事先未经授权,也未支付过报酬,且未为其父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刘氏兄妹要求上海越剧院等单位公开赔礼道歉,并说明刘南薇是上述越剧剧本编剧;停止制作、出版、发行、销售《越剧50年》CD;赔偿经济损失。

然而,自2008年立案起,这一案件走到审理环节,花了三年时间。“法院表示,几个剧本被诉,同时处理费时太长。于是决定一个一个来。” 刘耕源介绍。(什么样的官司,法院要一拖三年?花了三年时间,经过多少次策划,终於想出分割肢解绝招对付刘氏兄妹!是法院太忙,还是原告举证太实,有些棘手?令人回味!)20095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梁祝》、《祥林嫂》、《宝莲灯》和《劈山救母》另立案号进行审理,并继续审理《孔雀东南飞》剧本著作作权纠纷。“《孔雀东南飞》的音像制品在片尾明确署了南薇的名字,刘氏兄妹没有注意到,就提起诉讼。”钟楠说。2009522日,一中院作出判决,认定上海越剧院等单位并未侵犯越剧《孔雀东南飞》剧本的合法权益,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9119日,一中院开庭审理越剧《宝莲灯》和《劈山救母》剧本著作权纠纷。经过庭审,刘氏兄妹于20091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035日,刘氏兄妹又就越剧《祥林嫂》剧本著作权纠纷一案撤诉。

 

至此,除越剧《梁祝》剧本著作权纠纷外,这一系列官司,以刘氏兄妹败诉(《孔雀东南飞》)和撤诉(《宝莲灯》及《劈山救母》和《祥林嫂》)告终。(《宝莲灯》及《劈山救母》和《祥林嫂》是上海越剧院剽窃南薇作品罪证!账一笔笔算,至於《孔雀东南飞》,上海越剧院曾含糊其辞寄过六十几元稿费!何来败诉?只是中了上海越剧院圈套而已!)

黄德君对此事的看法是他们瞎胡闹 黄德君,瞎胡闹的是你们上海越剧院!你不要太信口雌黄,积点阴德口德,不要将自己脸皮撕得血淋答嘀,给你自己留点后路吧!),而刘氏兄妹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们的目的是给父亲维权,最有把握的证据都集中在《梁祝》一案上。此时,更为重要的剧本《梁祝》的著作权纠纷仍然悬而未决。【谁是作者】问题集中在三点上:究竟谁是最早的作者?现行通用《梁祝》剧本与哪个版本相似度最大?双方出示的证据,究竟谁时间更早?

《梁祝》来自民间故事,并无剧本,由说戏师傅口头讲述故事提纲,演员在台上演出时根据故事提纲进行即兴创作,基本是口口相传。目前所知最早的一个戏本,是刘南薇编导的《梁祝哀史》。

钟楠认为,刘南薇当时是《梁祝哀史》的导演,但他并未改动过剧本,仅增加了祭文一段唱词。真正创作者是表演者袁雪芬。1945年,袁雪芬、范瑞娟合作演出《梁祝哀史》,仍是路头戏形式:两人根据事先商量好的故事情节即兴表演。由女编剧成容(是南薇)对台词进行记录,形成雪声剧团《梁祝哀史》的剧本。耕源却提出截然不同的说法:袁雪芬只是表演者,真正将民间故事改成戏剧,写成剧本的是刘南薇。说:父亲从1948年开始八易其稿,三上梁祝,1948121日在大上海剧场演出,编导署名南薇1960年后,袁雪芬的署名才由口述变为改编。当时父亲已被打成右派,(南薇从未“被打成右派”,刘耕源怎么会将右派分子大帽子,莫名其妙套在自己父亲头上?刘雅婧!刘南薇,刘雅婧,同是刘姓人,五百年前是一家!你怎么能通篇造谣来构谄你的一家人呢!总不见得这也叫大义灭亲?想彻底将南薇在越剧史上灭掉?)署名权被上海越剧院篡夺。”

钟楠介绍,1951年,参考《梁祝哀史》和民间口头文学,华东戏曲研究院(上海越剧院前身)经宋之由、徐进、陈羽、成容、弘英分头执笔,重写梁祝剧本,并由伊兵作初步审定。此后,刘南薇的身份是原改编者。文中未收录由刘南薇所写的祭文 1955年起,上海越剧院根据袁雪芬、范瑞娟口述的1945年《新梁祝哀史》基础上,重新编排了《梁山伯与祝英台》一剧,该剧本后经多次修改沿用至今。对于已成文的通用《梁祝》戏本,黄德君表示,改编部分在十八相送前增加了别亲等三场戏;后半部戏又增加了逼嫁等故事情节。使得有头有尾,南薇的《梁祝哀史》是从十八相送开始的,无头有尾。因此,越剧院的《梁祝》戏本是全戏本,而《梁祝哀史》只是折子戏。(天大笑话,当【东山越艺社】在中南海怀仁堂演出,未见任何折子戏报导!周总理在第一届全国文代会上表扬南薇梁祝改得成功,难道指的是折子戏?黄德君,你篡改历史已到了丧心病狂程度了!)

朝晖对此表态为他们张冠李戴,即使这样,依然有百分之八九十的相似度。演得依然是其父的本子。我们之前一路胜诉,法院裁定就是证据。她说。而上海越剧院却认为:法律事实才是依据,所有的裁定要看双方的举证情况,之前的裁定不能左右本案的审判。(此台词应该让法官说!太不专业了!)

另一个纠结不清的证据在于一份1951121日的《人民文学》与一份115日的《戏曲报》。上面均登有《梁祝》剧本,内容一样,而署名却不相同。

上海越剧院方认为,集体创作小组在《戏曲报》上公开发表的时间比刘南薇在《人民文学》上公开发表的时间要先1954年、1955年又有两本《梁祝》剧本出版本面世,均注明南薇仅为原改编者。刘南薇也未参与现行通用《梁祝》创作。因此侵犯著作权的说法并不成立。(看看1954年出版的【华东地方戏曲丛刊】第一卷【梁祝】剧本前言怎么写的: “这个剧本系华东戏曲研究院编审室根据越剧原来的舞台本,参考了南薇改编本及其他资料,在尊重民族艺术遗产,尊重人民的艺术创造,去其糟粕,存其精华的方针下,对整个戏的人物,语言,戏剧结构,都作了修改和补充,通过长期的舞台实践,逐步整理改编成今天的模样。

剧本初稿写成於一九五一年八月,作为华东戏曲研究院越剧实验剧团赴京参加二届国庆节晚会演出的节目。剧本初稿刊载於【人民文学】一九五一年五卷二期。修改后,刊载於【戏曲报】五卷六期一九五二年,剧本又作了若干修改。同年十月,参加了笫一届全国戏曲观摩演出大会,获得了剧本奖,被收入在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笫一届全国戏曲观摩演出大会戏曲剧本选集】中,并由作家出版社出版了单行本。一九五三年,这个剧本被改编摄制成彩色艺术纪录片。”

而邬为认为,由于各出版物周期不同,出版时间先后不能代表作品发表时间先后。

扑朔迷离】

对此,刘南薇是否曾有所行动?“父亲当年曾就被侵权一事上报周总理,田汉他们都知道。周总理授意发表在《人民日报》上,并批评了华东戏曲研究院。 ”刘耕源说。

钟楠表示,1953年刘南薇进入华东戏曲研究院后,指责《梁祝》剧本抄袭了他改编的《梁祝哀史》剧本,研究院特意将《()梁祝哀史》、《梁祝哀史》以及《梁祝》三个剧本一起对比,刘南薇参与了比较的全过程。最终认可华东戏曲研究院创作室改编,徐进、宋之由、陈羽、成容、弘英执笔,原改编者南薇 的署名。

他还说,刘南薇于1989年去世。此前,其对越剧梁祝剧本历次署名的变更尤其是将他从改编者变为原改编者,再到没有给他署名这些情况以及其中原因是明知的。“他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该剧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在历史上也是没有争议的。钟楠说。(南薇被开除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文化局公开明文封煞,他在什么场合,什么时辰能提异议?看看中国国情,又在痴人说梦吧?)

刘朝晖表示,刘南薇并非对华东戏曲研究院的做法无异议,而是不敢有异议。

据刘耕源说,刘南薇上世纪50年代起就遭到了迫害,直至1980年平反,他曾找过袁雪芬,要回梁祝的本子。袁雪芬当时说,本子是你的,但是梁祝和红楼梦是我的成名作,等我死了再还给你。刘耕源说,可惜年代久远,口说无凭,事后袁雪芬不承认。

在刘耕源提供的网站遗珠阁中,(此段系一年后所添,原文无)有一封据说是当年刘南薇写给邓颖超的亲笔手信影印。里面提及了《梁祝》改编权的问题。“父亲在上世纪50年代后遭迫害,一些编剧的署名也被人强行去掉。他为了保命,把创作的手稿也销毁了。”

邬为表示:本案之争议焦点完全系由发生在半个世纪前的一场不公正待遇所引发。而在经历过如此长的一段时间之后,事情的真相已经越发显得模糊不清。

上海越剧院认为,机械套用现行法律去解决数十年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时代背景并不相符,也无法律依据,并且会对目前同类型作品版权归属的处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如今,刘氏兄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此前,刘氏兄妹曾于去年提出庭外和解的要求,但上海越剧院坚持不同意。(这又在胡扯!这是法庭上,法官按常规问话。一问一答,如此而已!何来“此前,刘氏兄妹曾于去年提出庭外和解一说?)

本案的判决结果或许能为其他民间文学著作权的案子提供一个可解决的样本。(这么不知羞,不知耻!大言不惭,上海一绝!)

 

  专家意见

  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尚未出台

  刘新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等特点,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而是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并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形式。因而,如何界定法律保护的客体范围及保护的程度,此乃世界各国著作权保护立法中的一个难题。

  我国早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就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该办法至今尚未出台。其立法难度之大是可以理解的。

  本案诉争的越剧《梁祝》,原系口头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在其流传和演化的过程中,不断地被修改与充实,凝聚了无数民间文学艺术家的智慧与心血。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素材,任何人均可进行搜集和利用,进而改编成新的作品。此种对民间文学艺术素材进行整理并改编而成的作品,只要具有表达形式上的独创性,且注明出处,该作品既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改编人享有改编作品的著作权。

  对同一民间文学艺术素材,不同的改编人只要在表达形式上具有各自的独创性,则各改编人分别对自己的改编作品各自享有著作权,互不排斥。任何改编人均无权限制对同一民间文学艺术素材进行再改编。这正是著作权法一般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的原则。

  当然,如果要在他人已整理并改编在先的作品上进行再改编,则应当征得原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支付相应的报酬,并注明出处,反之,则可能构成侵权。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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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局外人的文章:

鸥:关于南薇先生的《梁祝哀史》被改编问题

 http://www.yizhuge.com/wqzs.asp?ID=309

标有南薇编导的证据:

 

 

 

 

傅全香前辈如是说http://www.yizhuge.com/hpys_xiangxi.asp?ID=335

范瑞娟前辈如是说http://www.yizhuge.com/hpys_xiangxi.asp?ID=336

俞搌飞前辈如是说http://www.yizhuge.com/hpys_xiangxi.asp?ID=339

杨华生前辈如是说

http://www.yizhuge.com/hpys.asp?ID=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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