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上海法院枉判《梁祝》案之判决书
(无名)
著名剧作家南薇先生后人刘耕源、刘朝晖,诉上海越剧院对越剧梁祝侵权一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历时三年之后,终於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通篇判决词,逻辑凌乱,根本无视原告提交的所有关健证据;相反对被告上海越剧院漏洞百出、文不对题、自相矛盾的所谓“证据”,却一一於以采信。并用含混不清、前后矛盾、於法无据的谎谬推理,枉判原告败诉。对此,有必要对判决书所列关健问题,加以剖析和澄清,消除业已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一 改编的传统剧本与改编传统剧本的素材不能混为一谈
上海法院对南薇是越剧《梁祝》改编享有最初著作权人不予采信。理由是:《梁祝》在南薇先生从事越剧编导之前,就已经在越剧舞台上出现。如被告提交的1942年胜利唱片公司录制的唱片。请注意下面法院判决书上文字:
“……其次即便有刘南薇署名的1951年12月1日《人民文学》刊登的‘梁祝’剧本来看,该剧本仅将刘南薇署名为‘改编’,也难以认为刘南薇是梁祝的首创者。……第三,同一期《人民文学》所刊徐进文章里已经表明刘南薇没有参加该剧本的创作,且该剧本并不是根据刘南薇的剧本所进行的创作。”
法院如此认证,可谓曲解著作权法。诚如法院所断,在南薇创作改编越剧《梁祝》之前,历史上确有梁祝故事的众多传说,在民间也存在有关梁祝故事的相关唱词与词曲,这些唱词精华与糟粕共存,但最主要的是根本构不成一出完整的戏剧。在越剧早期路头戏时期,有些演员将所谓“肉子”唱段登台演唱,这与南薇定型的经典剧本,完全不是一码事。即便存在过某些零星唱词,也只能视为改编传统剧本的素材,况且历史上并没有署名由谁创作。1942年胜利唱片公司录制的唱词,谁能证明那位是著作权人?袁雪芬三年之后,即1945年刊於剧团自编文宣资料《雪声纪念刊》也只是唱词选段,并非完整剧本,南薇在而后一系列的改编传统剧本时,可能作些参考,它的定位仍然是改编传统剧本的素材。所谓“新梁祝哀史”中唱词,与1942年唱片中唱词几乎雷同。按被告方逻辑,袁雪芬应视作剽窃比她早唱三年的徐玉兰等前辈之人。是不是可以这样认定呢?
“雪声纪念刊”载有“新梁祝哀史”唱词选辑,唱的路头戏也就这点“肉子”吧。与刘南薇先生自1948年至1951年际,八次全面改编《梁祝》,“雪声“、“东山”,袁雪芬、范瑞娟、傅全香三位主演,这有充分史料所证实,两者毫无可比性。在浙江高院,法官曾专门按排场次,让原、被告双方律师比对,审理工作做得十分细致。如果按上海法官推理逻辑断案,南薇后人早在浙江就输定了。还用着上海由中级人民法院亡羊补牢,赘上一笔。
更为重要的一个证据,“东山越艺社”首次率越剧晋京献演,总理褒奖南薇的,也是着眼点在於成功改编了传统剧目,在注明由南薇编导文字的说明书上题词:“这是一齣成功的剧 周恩来”。这一证据也遭到上海法官的否定。
上海法院讲:“南薇仅是个改编”。上海法官,完全应该熟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明确指出:“改编”者拥有著作权!之因为法官先有概念,必须判输南薇后人,所以一拖三年,想的就是如何绕开【著作权法】,让被告金蟾脱壳。
法官抓住历史上存在的传统唱段这样一种供改编者参考筛选的“素材”,刻意混淆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概念证据的关系,以达到绕过“著作权法”,枉判葫芦案的目的。果真如此,越剧“情探”“西厢记”,怎可署名田汉、苏雪安?在田汉、苏雪安之前,早有赵尧生《焚香记》,王实甫《西厢记》,以及《董解元诸宫调西厢》和各剧种本、说唱本。按上海法官判法,田汉、苏雪安也不该享有著作权,该当否定的了?
更令人错愕的是,法院居然认为即便以为有刘南薇著名的1951年12月1日【人民文学】刊登的《梁祝》剧本来看,也难以认定刘南薇是《梁祝》的最早改编者。
这一幕,其实在江苏高院早就上演过了。被告上海越剧院也是拿这些所谓证据一一呈堂。江苏法官一句话就问得被告上海越剧院哑口无言:“被告必须提出比人民文学更早的梁祝完整剧本,否则无法否定杨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上海越剧院拿不出这一确证,败诉是理所当然。
可上越这一招居然在上海法院上奏效!这就是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蓄意偏袒,故意混淆改编的传统剧本与改编传统剧本的素材两者不同慨念的界限。将“雪声纪念刊”等支离破碎素材错定为完整定型作品来作为依据枉断!这就是上海枉判葫芦案的第一要害!
【人民文学】上南薇改编的署名,成为袁雪芬、徐进剽窃《梁祝》回避不了的铁证!对此袁雪芬、徐进只能胡说八道,毫无根据、信口污蔑南薇是“私自将剧本送人学文学发表,并改变了署名”。如此信口雌黄、诬良为盗的损毁南薇名节,竟出自袁雪芬、徐进二位海上闻人之口,为只为摆脱自己剽窃他人心血成果的恶名,气急败坏到此等地步,如此证词,如此捏造,而且还堂而皇之、恬不知耻拿去公证。连有意袒护他们的法官,也只能说不予采信。
但著名娱记王剑虹还在《新民晚报》上大肆宣扬,对死去已二十年的南薇先生再度伤害,影响所及,从新疆到海南,直至港台,这是什么性质,我想法官大人不会不清楚。这是要一追到底的!
二 没有具名的三页演出剧刊,可依完整剧本加以确认?
“对於被告上海越剧院提交的关於‘在解放前就存在多个梁祝’剧本并公开发行,其中‘梁祝哀史’、‘新梁祝哀史’,由袁雪芬所编的主张予以采信。两原告质证时主张1948年‘雪声剧团剧刊’应该是可以反映谁是‘新梁祝哀史’的著作权人,被告只提供了三页,并不完整。经本院当庭核对原件,被告提交的证据是完整的。并且上面没有署名的作者,故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纳。此外,两原告认为袁雪芬所编剧本与通行的剧本完全不同,与本案无关联性,经本院对比,袁雪芬所编剧本内容中大部分在‘人民文学’所刊剧本中均有体现,两者之间并非全无关联,故对两原告的与本案无关联性主张不予采信。”
这又是前后矛盾的绝妙判词。这份伪证,移花接木,早在浙江中院首审时,上海越剧院律师自知理亏,沮丧万分当庭收回。这次上海又拿出来举证,居然又被采信。上海大法官够有恃无恐的了!但荒谬之处还不仅仅於此!
首先请问上海法官,“经本院对比”,这对比所用袁雪芬本在哪里?1948年大上海戏院演出的剧本已是南薇的改编本!法院宣称三页“完整”的剧刊“上面没有署名的作者”,“故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纳。”下文又如何认定是袁雪芬所编的呢?
三页本与雪声纪念刊所刊唱词相似度很高,或许这个推论还说得过去;
如果三页本的唱词与【人民文学】发表本比对,【人民文学】发表本白纸黑字明确无误写着南薇改编,得出的结论,应该是三页本的编者即是南薇,而不是袁雪芬!
如此简单的逻辑推理,法官是存心装胡样,还是在政法学院读书时,“逻辑学”考试不及格?还是想学贾雨村乱判葫芦案?
《梁祝》对袁雪芬而言,是她的命根子,如此重要的一次复出公演,公演地点而且是大名鼎鼎的大上海戏院,地处上海最最市中心闹市区,而在她2002年出版的《袁雪芬自述》一书里,所列她曾经演出过的全部剧目,却偏偏漏记了大上海戏院演出“新梁祝哀史”这一次演出事实,大家不妨没想一下,在她2002年出版的《袁雪芬自述》以前,《梁祝》得过全国性会演一等奖,拍过彩色电影,去过欧洲演出……如此重要剧目居然漏记?你相信是一时疏漏吗?非也!因为这份列表中,要题编剧名单,就连与她旧社会打过毁誉官司的作家冯玉奇都一戏也不遗漏,如果照实标明梁祝,编剧一项题谁呢?题南薇,她心有不甘,再讲天机泄漏,脸面何在?题袁雪芬吧,她心存胆怯,名不正,理不顺,她没有这个胆量。只能采取“犹抱琵琶全遮脸”,干脆不写。谁能为她作第二种解释,请站出来。坦荡荡总比喑促促好,可是?
三 公然篡改证据内容,成了判案依据关健一笔
判词中说:“人民文学所刊剧本为华东戏曲研究院徐进等五人执笔改编的主张予以采信。”
注意,这才是这次判决的要害之处!
【人民文学】上明白无误写着南薇改编,徐进等五人修改,怎么在判词中变成“徐进等五人执笔改编”?明目张胆,一目了然,偷梁换柱篡改证据,法院竟然“予以采信”。须知,“改编”享有著作权,“修改”者不享有著作权。这便是上海越剧院偷梁换柱、偷换概念老技俩。被告律师精通此道,上海法官不会不知道证据不容篡改,一字之差,可谬之千里!怎可闭起眼睛,任其过关?而且作为判决的关健法律依据!
更为荒涎的是【人民文学】本,本是原告作为南薇创作梁祝最为重要证据上呈法院的。法院采信是原告证据,还是被告证据?如果是被告证据,当然在被告上海越剧院上呈的证据中没有【人民文学】本这一证据(这一期【人民文学】早已毁尸灭迹,在上海图书馆就独缺这一期,原告这一期【人民文学】证据是国家图书馆幸存一本所提供的!),如果有,上面明确写明“南薇改编”,岂不自扇耳光?
而上海法院,竟然把原告上呈的证据,篡改了署名名字,而於以采信!正说明无论法庭和被告如何沆瀣一气,事先串供,想要否定【人民文学】“南薇改编”,并享有无可争辩著作权这一铁证,是根本无法撼动的!只能蛮横地改成“徐进等五人执笔改编”,把南薇排除掉,才能枉判,才能袒护终身成就奖者清白!堂堂上海法院,搞如此下作勾当实属世上少见,还有什么公信力可言?南薇后人想在如此法庭上打赢官司,岂不像与虎谋皮,不自量力!?
上海法院对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完全是依据有一个预设性的目的来决定取舍的。令人瞠目结舌的还不少呢!
上海越剧院在1951年至1955年期间,由於中央明确定性南薇为改编者之后,上海越剧院在无奈之下,只得在出版物和演出文宣中,写上梁祝“原改编者南薇”名谓,比中央确定的“南薇改编”多加了一个“原”字。对此,袁雪芬现在的解释是“为了表彰南薇为导演《梁祝》所作的贡献,才在署名上将其列为‘原改编’。”荒谬得实在发噱!袁雪芬大概健忘了,梁祝1952年北京汇演获奖,导演不是南薇,而是黄沙!要表彰也应该表彰黄沙!到今日袁雪芬还一口咬定“《梁祝》都是我们的,南薇充其量只写了一篇祭文”。她还会为了表彰南薇而加封他为“梁祝原改编”?做梦去吧!
另外,被告上海越剧院提供的证据中,有48年演出本、南薇东山演出本、人民文学本进行比对的证据。这三个本子都是南薇从1948年至1951年演出的不断修改改进的本子,越剧院将南薇本比对南薇本,本来就是摆不上台面的伪证,法庭觉得不利於被告,写上不予采信。并还说根本没有一个所谓的东山版“梁祝”!
这就画蛇添足,自露破绽了!
东山越艺社50年在丽都大戏院演出《梁祝》,编导南薇,范傅主演,客满数月,影响江浙,老上海越剧戏迷谁不记得?报上广告也作为证据呈交当堂,竟会没有一个所谓东山版“梁祝”?9月份经中央文化部门安排到北京怀仁堂为毛主席、周总理等首长演出,得到毛主席与周总理的肯定与接见,周总理在印有南薇编导、东山越艺社说明书上题词:“这是一齣成功的剧 周恩来”这些连越剧院主编的《越剧志》上都不敢不载的史实,法官居然武断没有所谓东山版梁祝哀史,而且这一证据还是被告提呈的,因为这些证据其实对被告并不有利,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但法院对原告提呈的证据几乎全部不予采信!
范瑞娟、傅全香、杨华生等上海一流著名艺术家,早在十年前纪念南薇逝世十周年时,发表文章,文中明确写明《梁祝》原改编者是南薇,这些文章,法院也一律不予采信。
众所周知,《梁祝》演红在东山,《梁祝》唱红是范傅,袁雪芬自1948年后在舞台上再无演《梁祝》记录,电影是她演的,那是抢了傅全香风头!不管祝英台谁演,梁山伯始终是范瑞娟。更不能忽视的,迄今为止,范瑞娟前辈仍是梁祝三具名之一,即“袁雪芬、范瑞娟口述,徐进改编”。也就是这么一位称得上德艺双馨的老人,在南薇逝世十周年之际,亲自撰文纪念南薇先生,发表在【上海戏剧】杂志上。不无感慨地写道:南薇几次修改梁祝,使梁祝一次比一次改编得好。她与袁雪芬共事几十年,并共同主演电影《梁山伯与祝英台》,要是袁雪芬真改编过梁祝,范瑞娟老师怎么只字不提?如此重要的证词,法院竟然都不予采信!上海法庭还有什么公正、公平可言?!(未完待续)
四 南薇改编的历史真实,法院否定得了吗
上海法院要判输南薇后人的预先设定,类似“有罪推理”一贯模式。这里仍有这种思维模式的贯性残余存在。这与现今世界广泛用於司法审理的“无罪推理”的原则是截然相反的。当然“梁祝”案虽说不是刑事案件,但总不能定性在先,认证於后吧。为什么案件一拖三年,难就难在如何搬开《人民文学》所刊剧本署名铁证这块绊脚石。亏得法官煞费苦心,终於想出了绝招,尽管是个贱招,总也算出了一招吧!
且看判词写道:
“(1)经本院比对,被控侵权CD中的几个唱段与《人民文学》上所刊剧本相关内容虽然有不同程度的区别,但还是可以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是在本案中要认定《人民文学》上所刊剧本中与被控侵权CD中的几个唱段相关的内容系刘南薇创作,依据尚不充分。
首先,《人民文学》所刊剧本并非刘南薇所创作,且与刘南薇的改编本应有较大差异。”
好一个“《人民文学》上所刊剧本并非南薇所创作!” 《人民文学》上所刊剧本署名,白纸黑字,明确写着:“南薇改编宋之由、徐进、陈羽、成容、宏英修改”。“改编”传统历史故事,同样是一个文学创作的过程,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的判词是视【著作权法】於不顾,有点像法盲似的凭“想当然”在胡判了,接下来还颇具创造性地讲“与刘南薇的改编本应有较大差异”,请问主审法官:这本“刘南薇的改编本”现在何处?是原告提供的证据,还是被告提供的证据?还是由司法机关查获的证据?法庭上为何不见当庭出示?这个“应有较大差异”的断词从何而来?法庭的判决书应该是十分严谨、言必有据、逻辑性毋庸置疑的审案总结,比对的对象都不见踪影,岂能用“应(该)有”此类想当然的判词来定性、下结论!法官的苦心构陷可见一斑了!
这种赤裸裸用强权否定《人民文学》本是“南薇改编”这一事实,只能用黔驴技穷成语来形容了。如有正当证据在握,还用得着这一手?
再看看法官的理由:
“理由在于(一)刘南薇没有参于(与)《人民文学》上所刊登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的创作,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人民文学》刊登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时,同期还刊登了徐进所著《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再改编一文,徐进在文中明白无误地介绍是‘我(即徐进本人)与宋之由、成容、陈羽、宏英等同志接受了这个重新改编梁祝剧本的任务’,刘南薇并没有参加。而该期《人民文学》出版之前的一个月,戏曲报也刊登了内容相差无几的剧本全文,在《戏曲报》剧本的前言中,也明确表明南薇没有参与此次改编……(二)《人民文学》所刊剧本应与刘南薇的改编本有较大差异,虽然《人民文学》对剧本的署名为南薇改编,宋之由、徐进、陈羽、成容、宏英修改,但从人民文学同期所刊徐进的文章,《戏曲报》所刊伊兵文章、1952年《文汇报》上的文章相结合来看,《人民文学》所刊剧本应当不是仅根据刘南薇的改编本修改而成,并且应当与刘南薇的改编本有较大差异。”
绝妙判词一段,足可载入“三言两拍”,永垂“史”册!
上面一段绝妙判词,再明白不过告诉世人,《人民文学》本梁祝不应该是南薇的,他是窃居“改编”职位,理由是剽窃者徐进讲南薇没有参加创作!
滑天下之大嵇!
伊兵、徐进抢夺剽窃了南薇作品,南薇没有参加自己抢自己的抢掠行动,结果可以证明南薇作品不是南薇的……分明是徐进的强盗逻辑,堂堂人民法院居然也予以认可,并加以确定!从今往后,只要想偷别人作品或学术成果者听了,只要不让原作者参与偷窃行动,他再有在任何报章杂志上署名在先,也是白搭,可以否定!窃贼们记住了,这是上海法官教你的技巧,千万不要辜负了上海法官原创的司法精神!上海法官为了偏袒剽窃者,写出在任何一部中外法典都找不到依据的判决书中荒谬的判词,上海法官,你给上海市长露脸了!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实在是做到家了!
再看法官讲的:“戏曲报也刊登了内容相差无几的剧本全文,在《戏曲报》剧本的前言中,也明确表明南薇没有参与此次改编……”好吧,让大家再来看看戏曲报前言是怎么写的:
“这个本子是华东戏曲研究院越剧实验剧团为庆祝二届国庆演出的舞台本。由华东戏曲研究院创作工场根据越剧原来的本子和南薇同志的改编本集体讨论,经宋之由、徐进、成容、陈羽、宏英诸同志分头执笔写成,并由伊兵同志作初步审定,这个本子是在匆促中赶出来的,因此疏误在所不免,希望读者多加指教,以便纠正缺点,使成定本。
华东戏曲研究院启”
全篇启事并无一句法院所讲的明确表明南薇没有参与此次改编的词语。相反,这篇戏曲报前言告诉我们:(1)这个本子是根据南薇本改编的;(2)这个本子没有署名作者,只证明徐进等六人分头执笔写成,和伊兵初步审定,不能明确构成著作权人。重要的是按著作权法,根据南薇本改编,是要得到南薇授权,否则便是侵权。对此,中央文化部领导作出严肃处理,对伊兵作了批评,并在演出当时,即在中央权威刊物《人民文学》上刊登了《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全文,加了编者按语。请再参阅一下按语:
“现在发表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是华东戏曲研究院越剧实验剧团采用的舞台本,这个剧本最近曾由该团在北京演出,受到广大观众和文艺工作者的重视……”明确标明:“南薇改编,宋之由、徐进、陈羽、成容、宏英修改”、
确证无误,中央对梁祝的著作权人的署名已作定论!而现在上海法院判词中称《人民文学》所刊剧本,应当不是仅根据刘南薇的改编本修改而成,并且应当与刘南薇的改编本有较大差异……真可谓闭着眼睛说瞎话!!!而且瞎话敢白纸黑字印在人民的法院判决书上,法官的眼中还有没有国家法律?还短短几句判词,充分说明上海意欲制造冤假错案,已经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上海法院不是不明白,要想帮被告上海越剧院脱罪,光靠被告呈交的证据是远远达不到目的,只有从根本上否定《人民文学》上“南薇改编”铆钉铆上的四个大字,才有可能反败为胜。於是,利用国家赋於的权力,篡改证据,枉法栽赃,喝令传媒,组织网络,大举讨划,封阻真相……什么流氓手段都使出来了!上海法院,门角落拉屎,你以为天不会亮了吗?你也够幼稚,够天真,够胆大妄为、目无法纪的了!!!
五 颠颠倒倒 前言不搭后语,尽是画蛇乱添足
法院既然全面否定《人民文学》上由“南薇改编”权威认定,其实已无赘言必要。但法官偏偏还要画蛇添足,自作聪明再对不复存在“改编南薇”的“伪作”进行“比对”,岂非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且听听法官如何描述:
“刘南薇的改编本应当是已有梁祝基础上的再创作,因而还需考察《人民文学》所刊剧本之前的其它梁祝作品的内容,才能够确定被控侵权的唱段是否源自于刘南薇的独创……”
嘿!这里法庭似乎又铁口认定南薇确是《人民文学》本改编者了!这么快法官就把前面否定南薇是《人民文学》本改编者的断词忘得一乾二净了?此外,“独创”两字也是法官自己独创,强加于南薇头上的!顺便注上一笔!
法庭继续判说:
“早在刘南薇从事越剧编导工作之前,越剧梁祝就已经成为不同剧团表演的传统剧目……由此可见刘南薇即非梁祝故事的原创者,也非越剧梁祝的首创者,从人民文学仅将刘南薇署名为‘改编’者的情况来看,刘南薇的改编本应当是在已有的梁祝基础上的再创作,因此,如果他人使用的是早于刘南薇改编本的‘梁祝’已有作品中的内容,也不能认为侵犯了刘南薇的著作权。”
行文至此,法庭重又肯定了南薇是《人民文学》“梁祝”本的著作权人了!
“只是南薇改编本中采用原有的唱词,别人也可以用,不能构成侵权……”这句话很有道理,那好,我再问上一句:山伯临终、我家有个小九妹、回十八、记得草桥两结拜,这四段唱词,在南薇《人民文学》本以前,在哪里流传?由那些剧团演出时唱过?法庭也当拿出证据,也好让南薇后人输得个明明白白、服服帖帖!
关於“我家有个小九妹”唱段,法庭认为刘南薇改编本中没有这部份内容,这就怪了,在《人民文学》本17页上就有完整唱词!南薇后人在法庭上还与庭长当场比对过此段唱词!怎么会有没有这部份内容一说?原来法院主要是为了论证54年越剧院本上有此一段,故推理成模棱两可的结论:此段唱系由徐进54年增加创作的可能性较大。
不料写判决书的法官犯了个致命错误!“我家有个小九妹”唱段,不仅《人民文学》本,而且在《戏曲报》本上,也有完整唱词。判词中写“由徐进等人创作过程中增加的可能性较大”,这个糊涂推理岂不给上海司法史留个笑掉大门牙的笑柄?糊涂官乱判糊涂案,这是上海想给全国树的具有“标杆意义”的样板案例?
六 抽象肯定,具体否定,是越剧院对待南薇釜底抽薪的一贯伎俩
判决书最后假惺惺地仿佛为南薇讲上几句好话,算是慰藉含冤泉下的南薇,还是为败诉的南薇后人捋几下顺毛?值不得领情,太恶心了!
“刘南薇所偏导的梁祝等剧目曾经获得过很大的演出成功,应当记载在越剧历史上供后人铭记。”同时判决“具体到本案……原告对此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太有讽刺意义了!
抽象肯定,具体否定,是越剧院对待南薇釜底抽薪的一贯伎俩!《梁祝》《祥林嫂》《宝莲灯》《凄凉辽宫月》《山河恋》《香妃》……那一出戏还留下南薇身上的气息?那一出戏还留下南薇的署名?听说上海越剧院决定要将“袁雪芬、范瑞娟、宋之由、徐进、陈羽、成容、宏英”统通署上大名,让早就被袁雪芬踢出门外的同伙,重新拉进来共担剽窃者恶名!又一招笨极笨极的妙棋!而南薇、伊兵就硬是要排除在外。上海法院一番好意立时三刻变成“空头支票”!太有讽刺意义了!上海越剧院太有创意了!背靠大树好发疯,太有创意了!
结束语
官司肯定要打下去!而且一直会打到水落石出!
总结上海一中院判案伎俩,也没有多大高明招术。四个字即可概括:仗势枉断!
(一) 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将“国家图书馆”提供的准一级国家机关刊物《人民文学》认定的“南薇改编”,篡改成“徐进等五人执笔改编”,并以此作为判案主要依据;
(二) 对三页没有署名的1948年演出剧刊,毫无依据认定是袁雪芬所编而加以采信;
(三) 混淆“改编”和“修改”的界限,模糊著作权法解释;
(四) 混淆改编传统剧目与改编传统剧目素材之间关联……
上海领导近日高调宣称“要把上海力争成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最有力的地区”上海一中院一张判词,在发行量几百万张的两大晚报送达千家万户之时;网上扑天盖地而来的转载,将两个年逾花甲的老人无端横遭灭顶之灾!反之,没有刻意标榜自己的江苏、浙江两大高院,在相同的证据面前,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公正判决,七场官司,南薇后人场场胜诉,全部最终判决刘南薇先生是越剧《梁祝》最早著作权人。这对上海一中院的枉法判决,实在是绝妙的讽刺!
刘厚生同志是第一位在平面媒体,於粉碎四人帮之后提及南薇的领导。他在《越剧功臣 南薇与韩义》一文最后,曾发出深沉的感叹:我们只能无奈地说,“压扁了这二人,越剧可能少了几个好戏”。殊不料五十年后,袁雪芬一伙仍要利用手中权利,让南薇再碾压一次!且看两份上海晚报文章,片刻之际在网上疯传,不仅压没了我无名凿凿有据的维权文章,也卷走了上海司法的公信力,和世博会辛勤搏来的诚信!太可悲了!我为上海法院不齿!
南薇后人为南薇维权的历史,必将为推动维护知识产权,推动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留下颇有华采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