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剑虹,南薇主业是“导演”?
【寒夜闻柝黑白集】,2010-11-24
南薇《梁祝》案上海官司,昨日以悲壮败诉告终。说好是“公开宣判”,结果是书记员把判决书塞到原告手上了事,什么仪式也没有。为什么不公开,害怕当庭司法答疑?这与上海作曲家许如辉案“被败诉”发送模式一个样,许案剽窃者汝金山是提前一天就收到胜诉定心丸的!上海某些人真够“爱憎分明”啊!
好在“东方不亮西方亮”,同为《梁祝》,南家先前战绩辉煌,已在杭州等地赢了7场官司,所以时下胜负之比是“7比1”,鹿死谁手?基本盘面目前在“7 ”这边。将来是7控制1, 还是1板倒7, 究竟哪方在保护知识产权,哪方在包庇作恶者? 各种“判决书”会受到社会各界严厉拷问,自有公论。
南薇案上海“败诉”消息,首批上海媒体已当日见报,共两家, 《新民晚报》王剑虹的《〈梁山伯与祝英台〉版权案上午宣判》,是其中之一, 读后有几处不解, 请择日回复:
1、 南薇主业是“导演”?
南薇是著名越剧编剧, “编剧南薇”是几十年来朗朗上口对他的称法, 作品有《梁祝》、《宝莲灯》、《祥林嫂》、《香妃》等。他虽然也跨剧种导演过很多戏, 但主业仍是编剧, 熟悉他也因为他是编剧, 这次打官司也为争夺《梁祝》四段唱的编剧署名权。 你报道该编剧纷争案时,为什么称他“越剧导演南薇”呢? 他的编剧身份已因上海《梁祝》被“败诉”一笔勾销了? 随便把一位剧作家的习惯称谓端掉, 又怎么不可能某日借口把他的“导演”身份也除掉呢? 你接到统一口径这么称呼他的? 告诉你,这里有阴谋!
2、 富律师表示,这一判决对传统戏曲作品版权的认定有标杆意义?
“标杆意义”?这类话好熟悉呢? 上海作曲家许如辉被败诉时, 一位叫胡瑜的上海一中院通讯员,不也夸口许如辉案中, 法官对唱腔音乐作了细致的认定,具将来指导意义?事实呢?大话和谎言被社会各界批得体无完肤,抗诉官司打到检察院, 最高院去了!指导了什么?怎么标杆? 老调子已不灵了, 陈腔烂调也可以省着点了。
3、 南薇私自将剧本送《人民文学》发表,并改变了署名?
既无证据又无证人,仅列”南薇私自送剧本到《人民文学》”这一句,可缺席审判南薇触犯《刑法》了 ! 让南薇原告变被告岂不更有趣? 浮想连篇,令人们更同情南薇生前的遭遇! 他,一介白面书生, 斗得过以整人为乐的“通天派”吗? 好一个欲加其罪,何患无词?
4、 上海越剧院版的《梁山伯与祝英台》是1955年在袁雪芬、范瑞娟口述的1945年《新梁祝哀史》的基础上?
这样写,证据为什么不列出来?上越的《梁祝》,究竟与谁的本子雷同? 口述是口述自己唱的内容,不等于自己就是编剧! 编剧自有他人! 那1945年版的《梁祝》,编剧到哪里去了?把南薇的本子和这位失踪编剧的本子比对一下, 此案不是真相大白了吗? 其他人与本案毫无关系或者不经同意,篡改了他人的剧本! 把那位失踪编剧和他的剧本公开出来!
同是这位王剑虹,前不久见她在报上大叹“京\昆\越\沪戏曲人太淡定”,披露戏曲市场的不景气, 但你不好好想想看,有多少清白无辜的戏曲前辈被你折腾?你自己就是制造戏曲不景气的罪魁祸首之一! 数年前你绞杀了沪剧界许如辉的作曲贡献 [注],现在又偏听偏信, 秒杀越剧南薇的编剧事实! 作为记者,评论涉及到双方, 就必须采访双方当时人后再写稿, 但是你为什么从不这么做, 前回不采访许如辉后人, 这次不去采访南薇后人!上述判词的真相, 南薇后人早就著文公开了为什么不去了解? 所以,你的“戏曲人太淡定”,是在逢场作戏, 猫哭老鼠罢了!
(完,20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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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王剑虹,数年前利用占据媒体话事霸权的方便, 涉嫌司法干涉许如辉案,!她在《杨飞飞为何郁闷生气》中连侵权者汝金山的名也不提, 把严肃的维权转移到演员杨飞飞身上!许如辉维权, 杨飞飞“郁闷生气”什么? 还发明什么戏曲作曲是“安腔”;盗用连波名义夸张什么“作曲分记谱, 编曲 和作曲”。连波事后纠正说:”就是记谱也有劳动在里面,否则不是作曲活该?不知道许如辉后人在打官司,这里有误会,支持维权行动。”更荒唐的是, 王剑虹还否定历史文物---- 说明书, 自改作曲通义,说什么:说明书上写某人作曲, 并不代表一部戏的所有作曲是他作的 。糟糕的是, 娱记王剑虹的毫无根据的谬论, 竟然成为章立萍、李澜等法官活学活用的判案“法规”??请看上海最高院判许如辉败诉的判决书:“演出资料上署名“作曲”,这一署名方式并不代表对整个剧目中所有沪剧音乐元素的创作”???
王剑虹原文:
《梁山伯与祝英台》版权案上午宣判
2010-11-23 新民晚报(上海)
本报讯(记者 王剑虹)历时三年多的已故越剧导演南薇的子女诉上海越剧院等单位关于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侵权案今天上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被驳回。被告方律师富敏荣表示,越剧“梁祝”在历史上有很多版本,虽然南薇对越剧“梁祝”作出过贡献,但上海越剧院版《梁山伯与祝英台》与南薇没有关系。富律师表示,这一判决对传统戏曲作品版权的认定有标杆意义。
据悉,原告方主张南薇是《梁山伯与祝英台》作者的证据之一是发表于1951年12, 月5日《人民文学》上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该署名情况为:“改编南薇,徐进、宋之由、陈羽、成容、弘英修改”。这一版本的《梁山伯与祝英台》与上海越剧院版本及现在各越剧院团的演出版本有很大的相似度。而被告方则提出大量证据证明南薇并没有参与1951年发表于《人民文学》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的创作,之所以在《人民文学》上发表时署名中有“改编南薇”,是因为华东戏曲研究院创作的该剧本在1951年11月5日发表在《戏曲报》后南薇私自将剧本送《人民文学》发表,并改变了署名。
被告方表示,上海越剧院版的《梁山伯与祝英台》是1955年在袁雪芬、范瑞娟口述的1945年《新梁祝哀史》的基础上,结合了以往其他版本整理改编而成,并未采用南薇版原创的“读祭文”一段唱腔。
作者:王剑虹
(来源:网易:http://news.163.com/10/1123/15/6M6DUDCO00014A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