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戏音乐界最大著作权案一审落槌

对待“错案”必须“零容忍”

【许如辉基金会】:各位著作权人, 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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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梁祝案”风向标微调奥妙令人眩目(无名) 点击数:2430

 

上海“梁祝案”风向标微调奥妙令人眩目

                  (无名)

 

上海法院审理南薇家属诉上海越剧院“梁祝案”历时快近“三长载”了。“三长载,三长载”,梁山伯与祝英台的爱情早已焐出芽了!昨天又继续开庭审理。

开庭前,原、被告双方准时到达。书记员却宣告,审判长正在向高院领导汇报工作,所以开庭时间拖延了近刻把钟。当然这是值得我们庆欣的事,毕竟“梁祝案”受到领导的关注和关怀!这总不能说是件坏事。

原告方的律师和南薇的家属还是按未审理结束的上一庭审询思路,准备了应对材料和策略。也就是按“究竟谁是梁祝的真正编剧”、“袁雪芬、徐进一伙有没有剽窃罪责”这个中心焦点继续进行答辩。这个焦点也是多蒙这位审判长於开审伊始,仗义执言,说这个历史遗留的问题不如双方作一个了断,并追认袁雪芬、徐进为第二被告。为此南薇家属也曾为此心存感激,人间自有公道在,含冤受屈的南薇,总算有重见光明的一丝希望了。总还有顶得住压力而秉公执法的法律良知未泯的“青天大老爷”在。通过浙江、江苏两省高院还了南薇一个公道,将《梁祝》判还南薇,上海对“梁祝案”态度的诡谲也是意料之中,审判长所受压力也偶有所闻,但我们对当今上海司法界向良好方向发展还是信心满满的!

但请注意,这场审理,风向标作了“微调”!或许,这一“微调”能载入“梁祝维权史”中很举足轻重的一页。因此,趁热打铁,在我还没有健忘之时,录下这风向标“微调”的轨迹,以免时过境迁,容易被人打混仗,打混一弘清水。

审判长开庭首次发言,为这场庭审定下了基调:

此案审理仅限於四段唱词比对进行。

这也无可厚非。因为这场申诉由头正是扬子江音像公司发行越剧百年诞庆演唱会演唱内容中相关由南薇编剧的戏涉及侵权问题。按理讲也不错。但与三个月前那场有待继续的庭审已按不上茬。审判长想了断历史真伪恩怨的愿望通过微调,已“拨歪返正”。做得名正言顺,毋庸置疑。

原告方感到有些错愕,但还是能沉着应对。

被告方的律师却是有备而来,应对得相当配合默契。

不难看出,被告方律师千方百计要辩证的是《人民文学》具名“南薇改编,宋之由、徐进、陈羽、成容、宏英修改”的发表本,不是权威的“梁祝”本。并提供了若干本自19541956年及以后出版由“袁雪芬口述,徐进改编”的繁多的剽窃本。还提供了所谓1948年雪声剧团演出的不完整的剧刊。而律师的辩护词也是围绕了南薇不是《人民文学》所具名改编者之定位而说得头头是道,振振有词。其埋由是:

1、              1948年剧刊“新梁祝哀史”(并无任何编导署名)和雪声纪念刊署名袁雪芬新编“新梁祝哀史”存在,证明袁雪芬是最早具名编剧的“梁祝”编剧。

2、              由原华东戏曲研究院徐进等“创作工场”讨论、修改、执笔过程中,南薇既不是华东戏曲研究院工作人员,又没有参加讨论、修改、执笔过程。因此署名南薇改编没有正当性。应该不予认可《人民文学》具名的合法性。杨子江律师再次叫嚷浙江法院所判“荒唐”。不过他并没有说杨州法院和江苏省高院“荒唐”。这一点我们必须提上一笔,扬子江音像公司注册地在扬州,当然有所顾忌,总要留口饭让其吃吃。它侵权案犯得那么多,留点余地还是情有可原。

3、              19541955年出版的梁祝剧本,署名南薇为“原改编者”,之后连“原改编者”也取消了。南薇对此从未提出过异议。这证明南薇自己也认账了。以后所有具名徐进改编的“梁祝”是个全新的创作。与《人民文学》发表本毫无关系。从而更进而证明发生在上世纪50年代“抢梁祝、斗南薇”的合法性。

顺便再提一句,被告方律师明确向原告方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你们承认不承认“原改编者南薇”署名方式?

这是故意为原告下的套,当然不予理会。可见法院和被告方早有默契构通。被告方律师有备而来,并非意测。

4、              国家《版权法》不适用於50年代。原告一切努力,都是徒劳。无法证明袁雪芬、徐进有侵权行为。……

法官最后宣告,如果原被告双方有新的看法,可书面向法院提供。

既如此,我就先在网上分别予以公开答复。让案子更透明一点。我相信,整个“梁祝维权案”会有可能载入史册的。於其防人胡说八道,倒不如公开亮出观点。许如辉的维权案在上海输得那么离奇。前车之鉴,不得不防!

我先就第四点作一批驳。因为这条歪理最容易驳斥。著作权法追溯已往,虽说於法无据。但党的领导你不敢否认吧?在尚未诞生著作权法之前,党颁布的红头文件可不可以视作执法准绳?被告方律师你敢不敢否定?如果你无此胆量,让我来告诉你:

早在1952717日,上海市文化局就发出通知,明文规定:

        查本市各戏曲、曲艺剧团改编其它形式之文艺作品,往往不征求原作者之同意,即擅自改编上演,殊属不妥。为使改编能符合原作精神,并珍重原著者之权益计。此后凡有改编演出,一律必须先征得原作者之同意,报我局核备,然后才能上演。”上海新民报晚刊,1953/3/1,第2

再看一篇报道:

     195322326日,上海市文化局戏剧科科长、文艺评论家何慢先生在该局召集的戏曲界有130余人参加的会议上严肃指出:

          “有的人剽窃他人作品,这是一种剥削别人劳动成果的投机取巧行为。”

(上海新民报晚刊,1953/1/27,第2版)

昨天听了一天庭审,有点累了!毕竟岁月不饶人。其余驳词,明日再续。敬请谅解。

                                                                              2010.8.13.於上海(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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