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戏音乐界最大著作权案一审落槌

对待“错案”必须“零容忍”

【许如辉基金会】:各位著作权人, 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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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文学】《梁祝》剧本署名真伪辨(无名) 点击数:2337

       

【人民文学】《梁祝》剧本署名真伪辨

 

                 ——一个小差异 釐清大奥秘

 

                            (无名)

 

徐进和袁雪芬在上海法庭上提交的完全雷同,并由国信公证处公证过的所谓“证人证词”中,异口同声、口径高度一致、斩钉截铁写道:

戏曲报发表《梁山伯与祝英台》后,因未将南薇署名为执笔人,引起了他的不满,于是他私自将戏曲报上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的署名改成:改编南薇,徐进、宋之由、陈羽、成容、弘英修改,送去《人民文学》发表。

法庭上,上海越剧院律师,一再称上海《戏曲报》195111月发表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和北京《人民文学》195112月发表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内容完全相同,而南薇又没有参加由徐进、宋之由、陈羽、成容、弘英组成的所谓“创作工场”的讨论、修改、执笔,而南薇又是“私自将戏曲报上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的署名改成:改编南薇,徐进、宋之由、陈羽、成容、弘英修改,送去《人民文学》发表。”因此他的结论,南薇理所当然可以排除在外。而“创作工场”才是真正的梁祝执笔的作者。

结论慢一步下!

《戏曲报》和《人民文学》所发表的“梁祝”剧本不完全一样!虽然差异不大,但许多细节还是大有不同!我举一个喜欢越剧者人人皆知的一段脍炙人口唱词为例。即是《楼台会》前幕后合唱。《人民文学》本是这样写的:

合唱:久别重逢梁山伯,不由我,又欢喜,又伤悲,喜的是,今日与他重相会,悲的是,我俩姻缘已拆开,我见他,满脸笑容来访九妹,祝英台肠欲断来心欲碎。

《戏曲报》上是那样写的:

合唱:可怜山伯访九妹,得见红颜喜满怀。谁知平地风波起,一个是痛心如绞强颜欢笑上楼台。

从修辞角度分析,后者人为修饰的成分是显而易见的!

由於抢夺“梁祝”署名权的阴谋是在匆忙伧促中进行的,“创作工场”也是临时拼凑而成,不可能将一个已经较为完善的剧本,短时间内完全进行颠复式的二度再创作,至多在修辞上作些零星修改,因而,若不仔细比对,很容易蒙混,还当两者就是同一个本子!其实大谬不然!

《戏曲报》上发表的本子,应该是“创作工场”剽窃篡改本!

《人民文学》发表的才是完完全全是南薇的“改编”本!

至於说由“他私自将戏曲报上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的署名改成:改编南薇,徐进、宋之由、陈羽、成容、弘英修改,送去《人民文学》发表。”那才是袁雪芬、徐进捏造的纯属子虚乌有、无稽之谈的伪证!

两个本子发表相隔只有短短一个月时间,那时既无电脑,又无快递,从作伪、送稿、审稿、铅字排版、校对、印刷、发布广告,构通商量……30天如何安排?试问袁雪芬、徐进,你们诬陷已死去20年的南薇“私自将戏曲报上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的署名改成:改编南薇,徐进、宋之由、陈羽、成容、弘英修改,送去《人民文学》发表。”良心上如何过得了羞愧这一道坎的?

再说《创作工场》原本是摆不上台面的“影子部队”。自从改成“袁雪芬口述,徐进改编”署名方式后,宋之由、陈羽、成容、弘英的大名也不翼而飞,真要是为《梁祝》讨论、修改、执笔出过力、尽过职,为什么集体哑了声?说明《创作工场》本来就是虚晃一枪,本无他们的真实参与。否则唱片厂、越剧院、音像公司、小百花,甚至上影厂,支付了你那么多稿费,他们和他们的子女后人,都没想到要分一杯羹?这合情合理、说得过去吗?你徐进、袁雪芬二度剽窃别人劳动成果,岂不成了惯犯!

早在1952717日,上海市文化局就发出通知,明文规定:

        “查本市各戏曲、曲艺剧团改编其它形式之文艺作品,往往不征求原作者之同意,即擅自改编上演,殊属不妥。为使改编能符合原作精神,并珍重原著者之权益计。此后凡有改编演出,一律必须先征得原作者之同意,报我局核备,然后才能上演。”(上海新民报晚刊,1953/3/1,第2

     195322326日,上海市文化局戏剧科科长、文艺评论家何慢先生在该局召集的戏曲界有130余人参加的会议上严肃指出:

“有的人剽窃他人作品,这是一种剥削别人劳动成果的投机取巧行为。”(上海新民报晚刊,1953/1/27,第2版)

在中国【著作权法】公布之前,党的“红头文件”理所当然是处理版权纠纷的准绳依据。上海越剧院律师声称如今颁布的【著作权法】并不适用50年代情况。我倒要反问一句,“党的领导”适用不适用50年代。?现今的【著作权法】,也是在“党的领导”下由人大制订。它是红头文件的延伸、发展、完善的硕果。你想割裂,曲解【著作权法】,以此达到某些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是要承担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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