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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新华网 2010年12月15日 来源: 人民法院保-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发〔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新闻报道: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修订 明确监督惩戒措施

 

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法官枉法严重将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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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照《条例》,以殴打、辱骂、体罚、非法拘禁或诽谤、诬告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或者殴打、辱骂诉讼参与人、涉诉上访人的,则会从重处分。

最高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条例》颁布后,最高院过去出台的所有纪律条规均可同时废止,包括《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

根据《条例》规定,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则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最高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表示,《条例》起草过程中,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廉政问题,通过调整处分起点档次和最高档次等方式对“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行为加重了处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条例摘要

司法不作为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应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法调解

●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政治纪律

●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枉法裁判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法执行

●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整理  来源:新京报20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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