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 雯:诉讼双方各执一词 越剧《梁祝》著作权归属成谜 点击数:1167

 

诉讼双方各执一词 越剧《梁祝》著作权归属成谜

 

 

                中国网 china.com.cn/info  时间: 2010-11-30  责任编辑: 叶子

 

              【中国文化报】记者 焦 雯

编者按:1123日,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以下简称《梁祝》)版权纠纷案在历时三年后,终于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著名剧作家南薇后人刘耕源、刘朝晖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而此前,他们在江苏、浙江等地的上诉却均得到了当地法院的支持。

作为越剧领域最为经典的剧目之一,《梁祝》的著作权归属为何在几十年后仍起纷争?各地法院缘何给出不同判决?这背后还有哪些不为人知的故事?带着这些疑问,日前,本报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梁山伯与祝英台的传说及后来衍变而成的戏曲剧本,是我国民间文学艺术遗产中最优秀的瑰宝之一。其中,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以下简称《梁祝》)更因其电影版的广泛传播,成为这一题材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名剧。

然而近几年来,频频掀起的《梁祝》版权纠纷,让这出哀婉凄美光芒四射的名剧,蒙上了一抹暗色。

2006年以来,已故著名剧作家南薇的后人刘耕源、刘朝晖在江苏、浙江等地先后提起11桩诉讼,称南薇是越剧剧本《梁祝》的最初改编者,享有该剧的改编著作权,要求相关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被状告的单位包括浙江文艺出版社、浙江小百花越剧团、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等,这些诉讼请求中的大部分得到了当地法院支持,但此次对上海越剧院的起诉却被驳回。对此,刘氏兄妹表示继续上诉,决不放弃,而上海越剧院有关人员也表示,己方掌握有充足的证据,会继续奉陪。

南薇后人:父亲确为越剧《梁祝》的最初改编者

“我们已经输了50年了,现在就是要讨还公道!”

“我父亲是在1948年至1951年间,根据民间传说,整理演绎、八易其稿,创作完成越剧剧本《梁祝》的。徐进等人只是修改,现行的本子有90%和我父亲的本子是完全一致的。”南薇的长子刘耕源告诉记者。

对越剧不熟悉的人,或许大部分都未曾听说过南薇这个名字。

南薇(1921-1989),原名刘松涛,笔名南薇。滑稽戏、越剧导演。幼时即与戏曲结缘,1942年组建雪声剧团,历任该团编导,清华电影公司、大华电影公司、山东越剧剧社、华东戏曲研究院、芳华越剧团及宁夏越剧团编导,编审,著有越剧剧本《祥林嫂》、《月下老人》、《山河恋》、《祝福》、《孔雀东南飞》、《宝莲灯》、《洛神赋》、《梁祝哀史》等,是越剧改革的先驱者和奠基人之一。“文革”后,他编的戏重新复演,有的拍成电影或电视剧。1981年,他还为上海市人民滑稽剧团导演了《五颜六色》、《真假爱情》等大型滑稽戏。

“我们有一系列证据,不然浙江、江苏的高院也不会判我们胜诉。”刘耕源的妹妹刘朝晖告诉记者,自从退休后,她和哥哥就全力投入了为父亲讨回公道的历程中,也曾多次遭到巨大阻力,但他们从未想过放弃。“周围有太多朋友、越剧界知道内情的人为我父亲鸣冤、叫屈,我们一定要讨回这个公道。”

为了给父亲正名,刘朝晖与家人建立了一个小型网站“南薇剧社”,刊载有大量的“维权”文章。对于那段历史,网站上的文章如是表述:

“南薇先生从1948年底至19519月,为《梁祝》‘八易其稿’,倾注了大量心血,把早期散见‘宝卷’‘笔记’‘词曲’等形式,流行于民间的素材,改编成完整的越剧经典代表剧目。尤其是1950年的改编,在结尾中,创作了‘化蝶’这一画龙点睛的一幕,把梁祝与彩蝶融成一体,当年被誉为‘现实主义与浪漫主义相结合’的成功尝试,一直流传至今。所以在19519月前,《梁祝》是南薇编剧,在文艺界是个不争的事实,既成定论,无论谁都未曾提出异议。但也是这个时段,事态发生剧变!从19519月中旬起,短短十几天里,《梁祝》的著作权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

文章随后详细说明了当时上海越剧界的某领袖人物利用手中权力,“迫害南薇”,并“公开篡夺《梁祝》著作权”的过程。

刘耕源告诉记者,19509月,东山越艺社携南薇编导的《梁祝》与《祥林嫂》赴京演出,受到毛主席、周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好评,他们分别在中南海寓所接见了南薇等人。周总理还在具名南薇编导的《梁祝》说明书上亲笔题字:“这是一出成功的剧。周恩来”。 《梁祝》在195112月的《人民文学》杂志上全文发表,署名为“南薇改编宋之由、徐进、陈羽、成容、宏英(注:原文如此,应为‘弘英’)修改”。这份杂志现在成了刘氏兄妹手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我父亲在‘文革’中受到冲击,手稿都散失了。”由于他们手中没有父亲1951年之前的手稿,《人民文学》上这个本子,南薇究竟是改编者还是改编者之一,无法做出定论,而《人民文学》上登载《梁祝》剧本的个中隐情,也因年代久远,难以考证。此次被上海一中院驳回起诉便与此有关。

尽管输掉了在上海这场最重要的诉讼,但刘氏兄妹表示一定会继续上诉。“我们已经输了50年,不在乎什么,现在就是要讨还一个公道。”刘朝晖说,“‘文革’时批斗《梁祝》,就说是我父亲写的,批斗完了,又成他们的了,这公平吗?上海越剧界的知情人太多了,只是不方便站出来说话罢了!”

上海越剧院:许多戏曲经典应说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这个本子是前辈艺人一代代传下来的,不是谁一个人编的戏。”

1123日法院宣判后,上海越剧院的网站首页上即挂出了“《梁山伯与祝英台》诉讼案上海越剧院胜诉”字样。

记者从上海越剧艺术研究中心副主任黄德君处得知,此前越剧《梁祝》一度署名为“袁雪芬、范瑞娟口述,徐进等改编”,现在已经恢复为7个人共同署名,即:袁雪芬、范瑞娟口述,徐进、宋之由、陈羽、成容、弘英执笔。

他表示,《梁祝》是老一辈传下来的戏,后来又经过一大批优秀艺术家的丰富,变成了现在有头有尾的完整剧本。“1951年,华东戏曲研究院(即上海越剧院前身)改了本子之后才有的开头,原来南薇的本子是从《十八相送》开始的。华东的本子演完大获好评,整个上海都开始演这个本子,一直到现在。”

至于《人民文学》上发表剧本署名南薇的问题,黄德君称,是南薇拿着华东戏曲研究院在当年11月《戏曲报》上先期发表的《梁祝》剧本,私自署名发表的。

“当然,不能否认,也没人否认,南薇在越剧方面有很大的贡献,但许多像《梁祝》这样的戏曲经典是前辈艺人一代代传下来的,是集体的智慧结晶,不是谁一个人编的戏。”黄德君告诉记者,在195112月《人民文学》刊载的《梁祝》剧本之后,还发表了徐进所著《〈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再改编》一文,清楚地介绍了当时改编这个剧本的情况。

徐进在文中介绍:“《梁祝》……是越剧的看家戏,代表作……南薇、袁雪芬、范瑞娟、成容等同志曾做了很多记录、整理、改编等工作,有过不少贡献。这一次,我与宋之由、成容、陈羽、弘英等同志接受了这个重新改编《梁祝》剧本的任务……我们就根据了旧本及南薇等同志的改编本来着手再行改编……我们觉得《梁祝》已经不再是《哀史》了……所以我们把《梁祝哀史》的剧名仍改为原来的剧名《梁山伯与祝英台》……《十八相送》、《回十八》、《楼台会》、《英台哭灵》,是《梁祝》的精华,我们都予以保留,但做了很多修改工作……《回十八》是梁山伯访祝途中的回忆,原有的过于冗长而重复,我们重写了这场戏,把它压缩……我们增添了祝英台要求读书,乔装别亲,并补上了草桥结拜一场,使之有头有尾……”

此外,1952111日出版的《文汇报》副页第四版上,刊登的《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在演出上有混乱现象》一文中也写道:“我们觉得华东戏曲研究院创作工场去年修改和审定《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时,没有邀请南薇同志一起参加……工作态度不够认真和周到,但像南薇同志那样坚持着自己的修改本,也是不好的。”黄德君说,这也从侧面证明南薇确实未参加1951年的《梁祝》修改工作。

据了解,华东戏曲研究院曾特意将1945年雪声剧团的《新梁祝哀史》、南薇改编的东山版《梁祝哀史》以及徐进、宋之由等改编的《梁山伯与祝英台》3个剧本放在一起进行对比,比对的结果是南薇的《梁祝哀史》雷同于雪声剧团《梁祝哀史》,而这其中只有一段“读祭文”的词是南薇写的。

“现在《梁祝哀史》这个本子中国(艺研院)戏曲研究所还有,只是上面没有注明年份,我们还特地对比过。”黄德君认为,刘家即使有南薇当年的剧本,也不可能拿出来。

尽管黄德君对南薇在越剧方面的贡献表示了肯定,“文革”后南薇的组织关系也一度在越剧院(袁雪芬关于本案的证词中如此表述),但在上海越剧院官网的“人物简介”栏目中,记者在数十人的名单中并未发南薇的现名字,而《梁祝》的剧目简介中也没有提到南薇。

刘氏兄妹委托代理人,上海世暄律师事务所律师邬为:

南薇是否拥有越剧《梁祝》的著作权

现行通用,包括被告所使用的越剧剧本《梁山伯与祝英台》系由刘南薇最初改编,由其享有著作权。

虽然越剧《梁祝》是在民间传说基础上改编而来,但改编者在改编过程中加入了自己独创性的结构安排与语言组织,改编者也因此对与原故事语言、结构完全迥异的越剧剧本享有著作权。

195112月《人民文学》刊登的越剧《梁祝》全剧剧本,在剧首署名处清晰载明“南薇改编”。将其与现行通用及被告使用的越剧剧本《梁祝》相比较可以发现,除个别文字上的差异外,在结构、语言或是概意上均与刘南薇所著剧本别无二致。越剧《梁祝》虽有多个剧名,但不影响被告所使用剧本的著作权归属,究其实质仍是由刘南薇最初改编。

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那些对刘南薇先生光辉创作觊觎已久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刘南薇先生予以迫害,硬生生地剥夺了他的著作署名权据为己有。他们组织了人员进行了“加工”。而通过比对可以发现,这所谓的“加工”,只是屈指可数的几个字或几句话范围内的修饰,在本质结构、言辞基调、主题思想上没有任何的改动。为避免日后节外生枝,他们甚至动用了自己可支配的资源,将刘南薇驱逐出了戏曲界,并将他彻底封杀,使其永远无法再为自己声张公理。这就是为何刘南薇先生在之后相同的剧本上没有署名的真相,也是今天这个案件产生的缘由。

上海越剧院现行《梁祝》剧本是否侵权

《戏曲报》上的剧本虽然没有署刘南薇名,但剧本所附的启事中阐明了是根据刘南薇的本子进行修改。被告认为《人民文学》上的剧本是刘南薇私自送去发表,这是不可能的。《人民文学》是中央的权威刊物,南薇不可能进行私自发表。从改编的内容看,一共改编了6处内容,包括改变了剧名,删去了刘南薇的祭文等,但是精华部分没有修改,包括像《十八相送》、《楼台会》等精华部分都予以了保留。

被告称本案所有涉案《梁祝》唱段均出自1955年上海越剧团根据袁雪芬、范瑞娟口述1945年《新梁祝哀史》基础上徐进重新排编的《梁祝》剧本。其实经过比对可以看出,该1955年版的剧本与1945年雪声版剧本毫不相干,纯属两出不同的戏。

上海越剧院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富敏荣、钟楠:

南薇是否拥有越剧《梁祝》的著作权

南薇并非1951年《人民文学》所载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的作者。

虽然195112月《人民文学》将南薇署名为改编者,但《戏曲报》发表在前,1954年、1955年又有两本《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出版本面世,均注明南薇仅为原改编者,且原告也确认上述4个剧本内容相同,这些足以说明:南薇并没有参加该剧本的创作,也未投入任何智力劳动,并非是《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的作者。

事实情况是,南薇是1953年进入华东戏曲研究院的,1951年华东戏曲研究院为参加在北京举行的庆祝国庆两周年演出,计划重写《梁祝》剧本,在院领导伊兵牵头下,经过创作工场多次集体讨论,最终创作小组成员徐进、陈羽、成容、弘英以及徐进的朋友宋之由分头执笔,共同创作了《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华东戏曲研究院在发表这一剧本时注称:“由华东戏曲研究院创作工场根据越剧原来的本子和南薇同志的改编本集体讨论,经宋之由、徐进、陈羽、成容、弘英诸同志分头执笔写成,并由伊兵同志作初步审定。”

上海越剧院现行《梁祝》剧本是否侵权

实际上,上海越剧院所使用的《梁祝》剧本历史沿革非常清晰:1955年,上海越剧院成立后,决定重排《梁祝》,袁雪芬和范瑞娟根据回忆,重新口述了《()梁祝哀史》剧本,然后徐进又结合了以往其他版本的剧本进行整理改编,重新改编了《梁祝》一剧,并在其后演出中不断做出修改,这一剧本在1959年和1979年分别由中国戏剧出版社和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并沿用至今。作为如今上海越剧院演出《梁祝》所采用的剧本,该版本在1951年《戏曲报》版《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上又有了很大的修改。而追根溯源,该剧本最早的发端就是袁雪芬等在上世纪40年代所形成的雪声剧团《()梁祝哀史》剧本。

而在一段时间内(1950年到1951),南薇所作的《梁祝哀史》也与华东戏曲研究院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同时在进行演出,这说明,南薇的本子与《梁山伯与祝英台》是两个并行的剧本。上海越剧院所使用的剧本与南薇的本子之间不存在沿革和承袭的关系。

上海法院: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有关方面提供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在此节选如下:

原告刘耕源、刘朝晖诉被告上海越剧院、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6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427日、812日两次公开庭审……

本院认为:

……

经本院比对,被控侵权CD中的几个唱段与 《人民文学》上所刊剧本相关内容虽然有不同程度的区别,但还是可认为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是,本案中要认定《人民文学》上所刊剧本中与被控侵权CD中的几个唱段相关的内容系刘南薇所创作,依据尚不充分。

首先,《人民文学》上所刊剧本并非刘南薇所创作,且与刘南薇的改编剧本应有较大差异,因而即便被控侵权CD中的唱词与《人民文学》所刊剧本中部分内容实质性相似,也需要进一步考察所使用的内容是否属于刘南薇所独创。理由在于:()刘南薇没有参与《人民文学》上所刊登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的创作。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人民文学》刊登《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时,同时还刊登了徐进所著《〈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再改编》一文,徐进在文中明白无误地介绍是“我(即徐进本人)与宋之由、成蓉、陈羽、弘英等同志接受了这个重新改编《梁祝》剧本的任务”,刘南薇并没有参加。而该期的《人民文学》出版之前的一个月,《戏曲报》也刊登了内容相差无几的剧本全文。在《戏曲报》剧本的前言中,也明确表明刘南薇没有参与此次改编。结合《戏曲报》同期所刊伊兵所著文章、《人民文学》同期所刊徐进所著文章,以及1952111日出版的《文汇报》副页第四版刊登的《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在演出上有混乱现象》一文,可以认定刘南薇确未参与此次改编。()《人民文学》所刊剧本应与刘南薇的改编本有较大差异。虽然《人民文学》对剧本的署名为:南薇改编,宋之由、徐进、陈羽、成容、宏(原文如此)英修改,但从《人民文学》同期所刊的徐进的文章、《戏曲报》所刊伊兵文章、1952年《文汇报》上的文章相结合来看,《人民文学》所刊剧本应当不是仅根据刘南薇的改编本“修改”而成,并且应当与刘南薇的改编本有较大差异。

其次,刘南薇的改编本应当是在已有《梁祝》作品基础上的再创作,因而还需要考察《人民文学》所刊剧本之前的其他《梁祝》作品的内容,才能确定被控侵权的唱段是否源自于刘南薇的独创。梁祝故事系民间传说,早在越剧诞生之前,就已经在民间广为流传。在越剧舞台上,早在刘南薇开始从事越剧编导工作之前,越剧《梁祝》就已经成为不同的剧团表演的传统剧目。并且在刘南薇从事越剧编导之后的1945年,雪声剧团演出《梁祝哀史》时,公开发表的剧本署名还为“袁雪芬重编”。可见,刘南薇既非《梁祝》故事的原创者,也非越剧《梁祝》的首创者。从《人民文学》仅将刘南薇署名为“改编”者的情况来看,刘南薇的改编本应当是在已有《梁祝》作品基础上的再创作。因此,如果他人使用的是早于刘南薇改编版本的《梁祝》已有作品中的内容,也不能认为侵犯了刘南薇的著作权。

……

此外,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如案外人的回忆文章等,只能证明刘南薇曾经改编过越剧《梁祝》,而不能证明刘南薇创作的具体内容。虽然有部分案外人在文章中提到刘南薇对改编《梁祝》的贡献,伊兵、徐进在文章中也没有回避这个问题,但是这些证据都不能说明刘南薇改编本的具体内容,不能说明刘南薇到底在哪些部分对越剧《梁祝》剧本具有创造性的贡献,更不能进一步说明本案中被控侵权CD中的唱词是否复制、抄袭、援用、修改或借鉴了刘南薇的创作。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刘南薇所编导的《梁祝》等剧目曾经获得过很大的演出成功,应当记载在越剧历史上,供后人铭记。但具体到本案,判断其是否应当对被控侵权CD中的唱段享有著作权,主要还是要依据其所创作的剧本来进行考察,而原告对此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耕源、刘朝晖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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