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越剧院答辩状
答辩人:上海越剧院
答辩人就原告刘耕源、刘朝晖诉答辩人侵犯其著作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缺乏共同必要诉讼参与人
原告诉称:《上海越剧院五十周年流派唱腔荟萃精品CD集》(以下简称为《越剧50年》)中,涉及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数个唱段系出自原告父亲刘南薇所著越剧剧本,但答辩人却未在出版、发行前经原告许可,也未支付原告任何报酬和给原告父亲署名,纯系擅自制作、发行、出版。
然而答辩人在另案(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1号)庭审中当庭承认其父亲共有四个子女均健在,也就是说,即使原告是刘南薇的子女,在刘南薇去世后,他们也不是唯一的著作权继承人。而著作权的多个继承人之间是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告不能仅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本案缺乏共同必要诉讼参与人。
因此,两原告应向法庭提供有关文件和公证文书,证明刘南薇的合法继承人人数、刘南薇以遗嘱形式指定其著作财产权由两原告继承或其他继承人已放弃了继承权利。
二、 越剧《梁祝》剧本并不是某一个人独立创作的,而是通过历史上无数艺术家共同不断努力发展逐步形成的
1、 解放前
越剧梁祝原是民间口头文学,小歌班初期有《十八相送》和《楼台会》两折,小歌班进入上海后发展成大戏《梁山伯》,1919年由男班首演于上海第一戏院。此时《梁山伯》并无剧本,是“路头戏”形式:由说戏师傅口头讲述故事提纲,演员在台上演出时根据故事提纲进行即兴创作,基本上是由师傅和徒弟口口相传。后各越剧戏班常作连台本戏演出。1939年,袁雪芬、马樟花在搭档演出时将剧中封建迷信、低级色情的台词都删去了。1944年9月,由袁雪芬组建了雪声剧团,该剧团由袁雪芬、范瑞娟领衔。1945年,袁雪芬、范瑞娟合作演出《梁祝哀史》,演出时仍是路头戏形式,即两人根据事先商量好的故事情节即兴表演。两人在台上演出时,由女编剧成容在台下对台词进行了记录,形成了雪声剧团《梁祝哀史》的剧本。南薇当时是《梁祝哀史》的导演,没有改动过剧本,仅仅增但他并加了“祭文”一段唱词,同年,袁雪芬又重编了《新梁祝哀史》。1947年1月,因袁雪芬生病离开舞台,上述雪声剧团主要成员加上傅全香改组为“东山越艺社”继续演出,主要演出剧目中包含《梁祝哀史》。1948年9月至12月,傅全香离开剧团,袁雪芬重新登台,剧团恢复“雪声”名称。1949年1月,袁雪芬另组雪声剧团,傅全香与范瑞娟则合作恢复了东山越艺社。因此,当时只有雪声剧团及由雪声剧团改组后成立的东山越艺社有梁祝文字剧本,其他越剧团并无剧本,所以各个越剧团演出的梁祝各不相同。后来还有一些南薇担任编剧的民间剧团也演出过梁祝,使用的是南薇在东山越艺社时期改编的《梁祝哀史》。
2、 解放后到上海越剧院成立前
1950年,东山越艺社去北京演出《梁祝哀史》,周总理等领导人观看了该剧,使用的是南薇的改编本。1950年4月,雪声剧团与云华剧团合并成立华东越剧实验剧团。1951年3月,华东越剧实验剧团归入华东戏曲研究院。是年8月1日,东山越艺社并入华东戏曲研究院。1951年8、9月间举行的抗美援朝大义演中,用的也仍是这个南薇的版本。当年10月、11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剧协主办庆祝国庆节联合大公演”中,使用的是华东戏曲研究院另行改编的《梁山伯与祝英台》,由经宋之由、徐进、陈羽、成容、弘英五人执笔写成。南薇的《梁祝哀史》与华东戏曲研究院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同时在进行演出,是两个并行的剧本。华东戏曲研究院后又于54、55年发表过《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均署名为由宋之由、徐进、陈羽、成容、弘英五人执笔,南薇是原改编者,并未参加剧本的写作。1955年3月24日,华东戏曲研究院被撤销变更为上海越剧院。
3、 上海越剧院成立后
1955年起,上海越剧院根据袁雪芬、范瑞娟口述的1945年《新梁祝哀史》基础上,结合了以往其他版本的剧本由徐进等进行整理改编,重新编排了《梁山伯与祝英台》一剧,该剧本后经多次修改完善,一直沿用至今,作为如今上海越剧院演出《梁祝》所采用的剧本,本案中所有涉案《梁山伯与祝英台》唱段均出自这一剧本。
三、 南薇并没有参与1951年发表于人民文学的《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创作
1951年,华东戏曲研究院因要参加在北京举行的庆祝国庆二周年演出,南薇当时并未加入华东戏曲研究院(他直到1953年2月才被分配进院里),所以院方指派创作小组成员徐进、陈羽、成容、弘英分头执笔,共同创作梁祝剧本,徐进任组长,后来徐进的朋友、越剧爱好者宋之由也加入创作,在创作过程中,徐进认为,既然是重新创作剧本,不应继续沿用解放前雪声剧团时期就定下的《梁祝哀史》这一名称,解放后应在剧中体现乐观主义精神,所以决定将剧本名字定为《梁山伯与祝英台》,以示与当时仍在表演的南薇改编的《梁祝哀史》的区别。徐进等人增添了祝英台要求读书,乔装别亲,并补上了草桥结拜一场,使之有头有尾,符合民间戏剧的风格。同时在这一版本中也澄清了一下舞台形象,例如把英台暗赠山伯的绣鞋改作玉扇坠,矫正了书童四九形象的丑化。并且,在这一版本的《梁山伯与祝英台》中,并没有收录由南薇所写的“祭文”一段。
该剧本完成后,因考虑到南薇在《梁祝哀史》的剧本中写过《祭文》一段唱词,并且该剧本参考了其根据雪声版《梁祝哀史》改编出的东山版《梁祝哀史》,同时为表彰他作为导演对越剧“梁祝”的贡献,所以在该剧本于1951年11月5日发表于戏曲报时注明:“由华东戏曲研究院创作工场根据越剧原来的本子和南薇同志的改编本集体讨论,经宋之由、徐进、陈羽、成容、弘英诸同志分头执笔写成,并由伊兵同志作初步审定。”
戏曲报发表《梁山伯与祝英台》(以下简称为“戏曲报版《梁祝》”)后,因未将南薇署名为执笔人,引起了他的不满,于是他私自将戏曲报版《梁祝》剧本送《人民文学》发表,12月1日出版,署名改成:改编南薇,徐进、宋之由、陈羽、成容、弘英修改。
在此事发生后,华东戏曲研究院就南薇私自把戏曲报版《梁祝》拿去发表,并改变署名一事进行调查处理。华东戏曲研究院特意将1945年雪声剧团的《新梁祝哀史》、南薇改编的东山版《梁祝哀史》以及徐进和宋之由他们改编的《梁山伯与祝英台》三个剧本放在一起进行对比,结果发现:比对的结果是南薇的《梁祝哀史》雷同于雪声剧团《梁祝哀史》,而这其中只有一段“读祭文”的词是南薇写的。而且,《梁祝哀史》并不拥有完整的故事情节,不仅缺失了“梁祝”故事头部的“别亲”、“结拜”、“托媒”、“回忆”,“回十八”之后少“访祝”,“临终”之后没有“闻耗”,“吊孝”之后没有“逼嫁”以及“梁祝”故事中最经典的“化蝶”等情节,所以《梁祝哀史》仍只是“折子戏”的形式。
而华东戏曲研究院创作工场的《梁山伯与祝英台》没有南薇写的“读祭文”唱词,并增加了“别亲”、“草桥结拜”、“托媒”、“回忆”、“劝婚”、“闻耗”、“逼嫁”、“尾声化蝶”等场次和片段,使得整个故事得以完整表现。同时还对剧本的词作了修改(为配合1950年5月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还修改了剧中的唱词,如增加了英台抗婚的内容)。从此各方都认可了“华东戏曲研究院创作工场改编,徐进、宋之由、陈羽、成容、弘英执笔”的署名方式,南薇也没再提出反对意见。
所以,之后凡是命名为《梁山伯与祝英台》的越剧剧本,基本上都是上海越剧院及其前身华东戏曲研究院的,和南薇没有关系,南薇只改编过《梁祝哀史》的剧本。后来,华东戏曲研究院又多次演出《梁山伯与祝英台》,都将南薇注明为“原改编者”,南薇也再没有提出过异议。
四、 现在上海越剧院使用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的由来
华东戏曲研究院随着华东行政大区撤销而结束,1955年3月成立上海越剧院。上海越剧院成立后,决定重排《梁山伯与祝英台》这一出戏。因此,袁雪芬和范瑞娟根据回忆,重新口述了1945年雪声剧团《新梁祝哀史》的剧本,然后徐进又结合了以往其他版本的剧本进行整理改编,重新改编了《梁山伯与祝英台》一剧,这一剧本在1959年和1979年分别由中国戏剧出版社和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并沿用至今,作为如今上海越剧院演出《梁祝》所采用的剧本。因南薇的改编本在经过比对后已确认基本上雷同于1945年雪声剧团的剧本,他增加了的剧本如“祭文”等又并没有收录进这次重新改编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中来,“别亲”、“草桥结拜”、“托媒”、“回忆”、“劝婚”、“闻耗”、“逼嫁”、“尾声化蝶”等多个场次也是华东戏曲研究院1951年重编《梁山伯与祝英台》这一出戏时新写的,所以这一版本的《梁祝》就不再为南薇注明为“原改编者”。因此,现在上海越剧院使用的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剧本与南薇没有任何关系。南薇自1955年3月从华东戏曲研究院转入上海越剧院后,不久即自动离职,在这期间刘南薇未受过任何处分。“文革”后,在袁雪芬帮助下南薇回到上海越剧院,再次成为剧院的一员,直至1989年去世。生前,他从未对《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的署名问题向上海越剧院提出过异议。
五、 不能机械地用现行著作权法去改变历史上从无争议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刘南薇于1989年去世。在这之前,其对越剧“梁祝”剧本历次署名情况的变更尤其是将他从“改编者”变更为“原改编者”再到没有给他署名这些情况以及其中的原因是明知的,所以他也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该剧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在历史上也是没有争议的。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直至1990年起才施行《著作权法》,2001年又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而越剧“梁祝” 剧本创作于计划经济时代,甚至要追溯到解放前,对其著作权归属,历史上又从来没有争议,我们也应予以尊重和保护。若仅仅因为其子女对相关历史情况不了解,贸然提起诉讼,就机械地套用现行法律去解决数十年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仅与当时的时代背景并不相符,而且也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也会对目前同类型作品版权归属的处理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著作权侵权,恳请贵院依法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代理人: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
富敏荣律师
钟楠律师
2009年11月19日
2010-08-19 15: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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