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官为了方便褫夺许如辉完整作曲著作权,不惜编造事实,靠作伪证胡判!二审判词中多次认定被告主张,什么“许如辉只写大合唱、场景音乐”,就是没有证据证明的伪主张,如果这也算是证据的话,那就是伪证!必须追究司法责任!
1、二审认定:“本案系争唱段均表现了“杨(飞飞)派”唱腔,杨飞飞称杨派唱腔是其根据剧情需要结合嗓音特长,在沪剧传统曲调的基础上演变而成的,并非作曲的成果”,这就是伪证!首先,我们状告中唱上海公司和汝金山侵权,法官怎么可以引到杨飞飞头上去呢?即使杨飞飞与许如辉争作曲权,应另案起诉!再说,杨飞飞根本拿不出历史书证证明其会作曲,而中唱上海公司明明记载使用的是5,60年代许如辉的作品,他们有所有”编剧,作曲和演唱者”的资料,上写明“水辉作曲”!该厂副总编陈建平亲口对我夸奖:“水辉是很有名的,我们这里资深戏曲编辑都知道”。我们申请法官去上述单位取证,为什么不去?杨飞飞哪有写总谱的水平,驾驭作曲?事到如今也从来未见她在作曲!据她的学生李芝芬说,杨飞飞代领过许如辉作曲报酬而并没有交给许如辉!而且二审前我们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只要对许如辉原始作品作司法鉴定,一切就真相大白,法官为何避而不作?这是相当严重的靠伪证编造谎言的枉法判决!
2、二审附和一审,包庇侵权者汝金山,认定:“汝金山答辩认为:……,沪剧音乐中大量引用民间流传下来的曲牌、曲调,唱段部分的旋律更是老演员在曲牌、曲调基础上再创作的结果,与许如辉没有关系”。这种无中生有的判词,明明是来源于一个侵权者为逃脱而捏造的事实,分明是伪证,居然受到法官无比青睐追捧!这不是法官的判断出问题,而是立场出问题!臭味相投,判决枉法!
3、许如辉作曲的这四部戏,均是50年代后新编大戏音乐,法官根本找不到历史上曲牌、曲调,与许如辉创作的唱段完全一样!分明是许如辉原创的完整音乐作品!上海宝山区文广局人事组织科出具的证明很清楚:“水辉作曲”!连证据级别最高的组织证明,法官居然不认可?!更辣手摧残的是,在另案(一审355、二审57号)中,又进而否定许如辉是“大合唱作曲和场景音乐作曲”。好一个天昏昏、地暗暗,靠伪证支撑的枉法判决!
四、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但本案判决,未经质证的证据被大量采用:
1、一审判决书:“证人赵春芳因在本案庭审时已去世,且其证词与其他书证、其他证人证言可以印证,故本院对该份书面证词作认定”。一审开庭时,赵春芳已故,根本没有出庭作证接受原告质证,法官怎么可以来历不明地采信他的证词呢?“且其证词与其他书证”,哪来其他书证?被告方根本没有一张书证,身为法官竟然知法犯法作伪证!赵春芳作为勤艺副团长,早于80年代与杨飞飞团长出具书证:“水辉作曲”。这次说“水辉作曲”附带一大堆限定词,只是“大合唱、场景音乐作曲”,是伪证!
2、上海沪剧院万智卿根本没有出庭作证,接受我们质证,他的证词居然连连出现在一审判决书中,而且均是猜测性的语句“许如辉不可能是杨飞飞的作曲者”,许如辉明明为杨飞飞写了近五十本大戏音乐,还不可能?我们的反驳观点法官全部雪藏!(2005-11月)万智卿亲口在越洋电话里承认:“杨飞飞的戏没什么看过”。【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作证时不得用猜测、推测和评论性语言。杨飞飞的戏也没什么看过,还作什么证呢?这是伪证!
3、琴师黄海滨早已病故,根本没有提供证词和到庭接受质证,却被法官认定为“诉讼当事人”,让他分享许如辉作曲权!法官违法!
五、大量“猜测、推断、评论性”的判词,查无实据,是伪证
判决书中到处是无中生有、想当然的猜测性判词,如二审判词:“综上,许如辉在《妓女泪》等演出公告上署名作曲,仅代表其创作了幕间曲、大合唱等伴奏音乐中的场景音乐,并不代表其创作了包括唱段部分的唱腔音乐”,就是在把臆想当前题,让伪证当结论!法官对此从来没有亮出一张相反证据,纯属胡说八道,法官是在带头作伪证!
再举另一段二审判词::“原审法院认为,关于《为奴隶的母亲》、《妓女泪》、《龙凤花烛》与《白鹭》等4部沪剧的唱腔音乐部分,主要由杨飞飞等演员基于传统曲调改编、创作完成。理由为:根据双方的证人证言以及反映沪剧形成与发展的资料的记载,戏曲唱腔系由演员基于对艺术与剧本的感受,通过对人物的理解和刻画,依赖演员自身的嗓音条件,在演唱方法上作不同处理后,逐渐被观众认同的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演风格,故涉案沪剧的唱腔音乐主要由演员创作而成”,这里法官侃侃而谈,但出示不了任何历史书证,譬如杨飞飞作曲的曲谱、说明书、广告和独立完成的作品,这是在构陷许如辉,在作伪证!
六、认定“许如辉的作品是合作作品”,捏造事实,毫无证据
法官在此采用的手法是假设性的,猜测的,惯用的,多次的,捏造事实的方法,但拿不出证据!如二审判词:“关于伴奏音乐部分,应认定由许如辉等专业作曲与主胡等伴奏人员依据各自分工不同完成”。什么叫“应认定”,根本就无法认定,因为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是在作伪证!法官知法犯法在作伪证。
七、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在二审庭审前,鉴于我方到上海文广资料中心等处取证困难,上海文广集团法制办主任王鲁明拒绝提供电台录音资料,我们向上海高院法官提交过【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官到上海电台和中唱上海公司调取许如辉作曲和录音记录,但法官没有去!没有去就应判原作曲赢,相反判原作曲许如辉败诉!典型的枉法判决!
八、司法鉴定 故意不做
二审前,我们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但法官故意不作。这是枉法渎职!什么没有曲谱无法司法鉴定,李澜法官说上海没有这样的机构,哪条法律规定只有曲谱才能司法鉴定?2004年就有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了1许如辉原始录音作品在上海电台雪藏着,法官不去取证,然后又不作司法鉴定。几位涉案法官什么司法步骤也不走,光惦念着怎么把许如辉判得永世不得翻身!看看香港龚如心遗产案,人家怎么判的?就是通过司法鉴定双方所持“龚如心遗嘱”的真伪,而作出一审判决;通过司法鉴定,陈振聪持有的遗嘱,龚如心的签名是假的,该遗嘱是伪证!再看看上海《东方110》法制节目中的侦察员们,一条线索也没有,经过努力,照样把案情侦察得一清二楚!本案几位法官,除了蹂躏许如辉和他的作品,包庇汝金山,干了些什么?天在看!
九、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
一审判决原作曲许如辉败诉,用了两条法律: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怪了,我们提交了两旅行箱证据,怎么没有尽责呢?你们被告方(包括法官),尽是臆想式的陈述,大段的书抄,与汝金山剽窃毫无关系的“沪剧曲调”,找不出任何历史记载与许如辉任何曲子相同,是你们没有一张相反证据,就想推翻历史结论,褫夺、掠抢许如辉的完整戏曲音乐著作权,是你们举证无能!
2、用了《 著作权法》 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查该法律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这不是滑稽透顶吗?上述这条法律可判许如辉败诉?
该保护的不保护,该惩罚的不惩罚,这就是本案判决的本质!拿不出原作曲许如辉该输的法律!而中唱上海公司和汝金山侵权,可从《著作权法》里找出侵犯了许如辉的“署名权、改编权、保持作品完整权、报酬权”等多条法律。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本案二审时,只有一论辩论,被告辩护时辩称了很多不符合事实之处,原告没有机会反驳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我们在二审庭上曾陈情法官注意这个事实:今天杨飞飞没有收到传票,没有到庭,也不必到庭,说明本案与杨飞飞毫无关系。但判决依然维持原判,杨飞飞照样获得实则性的全中国首位相当于作曲的“唱腔设计”权。判决明显违法。
十二、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
我们一审诉讼请求6条,被告是:中唱上海公司和汝金山。现在判到既非原告又非被告的演员杨飞飞等头上去了,是判非所诉!已超出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本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演员杨飞飞作为被告证人,非但没能证明汝金山未经同意、有合法权利使用改编许如辉作品,相反却在证词中提出“唱段音乐是她设计的“,本该另案起诉,而法院居然审理,证人变诉讼主体人,最后切分许如辉好端端完整音乐作品,把“唱腔设计”判给杨飞飞,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程序出错,判决荒唐!
此外,法官多处枉法判决!明明中唱上海公司根据该公司1960年《为奴隶的母亲》录音改编,章立萍法官却在主理比对后移花接木,说什么“与1955年版不一样”。许如辉早就随剧本的变动而修改到1960年版了,还扯出1955年版来“捣浆糊”!章法官欲判许如辉败诉,连常识也不顾了,而且作伪证,以此影响判决!

( 许如辉(水辉)的《白鷺》编剧权呢?也被法官章立萍设陷,判没了)
还有,本案磁带取之许如辉完整音乐作品,A面是唱段,B面是音乐,就算A面音乐强行分割给“既非原告又非被告”的演员杨飞飞,那B面全部是音乐,怎么也判没了呢?许如辉的《白鷺》编剧权呢?也被章立萍设陷让我们放弃了!原作曲许如辉突然变得一无所有!好轻率的判决!通篇自言自语的判词,最关键的,为啥不作【司法鉴定】???
十四、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妓女泪》全剧广播,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每周广播第98期,1956年11月)
我们发现了新证据!2009年12月,经在上海图书馆查阅《每周广播》报(1955年创刊至1965年),发现许如辉50到80年代在上海勤艺沪剧团作曲的所有剧目,上海电台多次全剧播出,上海电台保存有历年播出剧目的“编剧、作曲和发声者”记录,同时该台文革中一直受到军队保护而没有受到冲击,《为奴隶的母亲》、《妓女泪》等剧目文革后的八十年代还不断重播。今次发现的新证据,足可为厘清许如辉是涉案剧目全剧音乐的首位作曲,提供国家级的重-要-依-据!本处先提供部分播放记录,余将于庭审时出示:
1、《妓女泪》——1956年11月14 日
2、《白鹭》—— 1958年12月11日
十五、原审法院拿不出推翻许如辉完整音乐著作权的相反证据,也拿不出许如辉该输的法律,必须承担枉法判决的责任,作出赔偿。
二审判词中写道:“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对许如辉作为作曲事实是认可的,并在改版后的光盘中重新署上了许如辉的名字。”既然认可“许如辉作曲事实”,为什么判许如辉败诉呢?为什么不让侵权磁带下架呢?不支付侵权赔偿呢?本判决好混乱不堪啊!
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在对待黄梅戏严凤英后人索要“唱腔设计”权时,是坚决表示:“唱腔设计”属作曲范畴,归作曲所有。希望该厂不要两种答辩两重标准!必要时,请最高院调取该“严凤英案”结案情况,黄梅戏作曲时白林的“唱腔设计”是否象许如辉一样,被切割掉了!没有,许如辉案“唱腔设计”被切割,就是莫名其妙案,是新世纪冤假错案!是上海枉法判决案!
鉴于许如辉知识产权案的审判和判决,问题相当多,限于篇幅,只批露部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贵最高人民法院就荒唐的许如辉案提起再审请求。此外因长期饱受侵权伤害和承担着庞大的维权开支,以及许如辉名誉权严重受损,对本案之枉法判决,申请人请求支持一审赔偿要求,一审判决后的侵权损失和维权成本,另外计算!
此致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及代理人 许文霞
(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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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部分证据)
1、一审和二审判决书
2、《妓女泪》说明书(1958)——“作曲水辉、主唱杨飞飞”
3、《白鹭》说明书(60年代)——“编剧水辉、作曲水辉”
4、《为奴隶的母亲》广告(首演,1954年)——“作曲水辉”
5、上海宝山区文广局人事组织科证明
6、许如辉追悼会悼词
7、许如辉诞辰95周年纪念会刊(2005)
8、陈钢等作曲家,就许如辉戏曲音乐败诉案发出呼吁
9、陈钢:《许如辉败诉与海派文化的悲叹》
10、奚耿虎:《水辉先生作品还在》
11、作曲家既文化界声援团名单
12、发现新证据,《妓女泪》全剧广播,1956年11月14日,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