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霞:斥汝金山比对“《为奴隶的母亲》合唱曲”之狡辩 点击数:1587

斥汝金山比对“《为奴隶的母亲》合唱曲”之狡辩  

—— 许如辉维权案一审陈述书,2007-01-03

(原告代表:许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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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本陈述公布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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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许如辉维权案一审判决书下达之前,致上海一中院知识产庭最后一份陈述报告。前面还递交过多份,会逐一公开。

   事后看来,法庭安排的“比对《为奴隶的母亲》三段合唱”,根本就是个蓄意而为的大骗局。沪剧《为奴隶的母亲》是50年代才有的新编大戏,许如辉拥有该剧音乐全部著作权,历年改编权。正常的法庭比对,应该就汝金山号称”作曲”的曲谱,与许如辉原作比对,从而鉴定汝金山剽窃事实。

   然而,主持本次比对的章立萍法官并非如此,她是怎么引导的呢?她以:“三段合唱是不是水辉的作品?”开场,不怀好意地带领一众剽窃者,朝怀疑“三段合唱是否许如辉作品”的歪路上折腾去了。比对结束后,章主审法官与被告嘻嘻哈哈长时间打成一片……,此一连串反常行为,引起旁听者的警觉,告诉了我们原告(这次比对,根据章法官建议,我们可不出席,事后递交报告即可。所以仅由律师代表出席,作为许如辉家人无人出庭)。

   三周后(2007-01-23),一审判决书出来,许如辉果然“败诉”,法官枉蛮无理的把许如辉的《为奴隶的母亲》合唱曲也给否定了,认为不是许如辉所作?!

   章立萍等法官,外加汝金山,杨飞飞,你们不是口口声声:“许如辉只写大合唱”的吗?事到临头,你们又否定许如辉的大合唱作曲资格,这算哪门子的“保护知识产权”庭?哪门子的“法庭比对”?简直就是一出枉法法官加文痞精心策划的“司法闹剧和丑闻”!

   事件回放,看这些人的表演,怎一个”纷纷轻浮何需救”可概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您们好!

   原告已获悉了2006年12月29日汝金山、扬子江代理人在庭上比对《为奴隶的母亲》三段合唱时的辩解。汝金山承认,沪剧《为奴隶的母亲》等剧,并非由他作曲,他只是演唱会的“总导演”,负责把宝山沪剧团提供的一段段曲子合起来,“包装”一下——这等于承认涉嫌光盘内囊括一切的署名“作曲配器汝金山”,是侵权。

   被告在庭上辩解的其它不实之言,原告驳斥如下:

   一、《为奴隶的母亲》合唱曲是许如辉原创,不是曲牌。

   法官在庭上问被告:“三段合唱是不是水辉的作品?”,被告及代理人共四位连声否定:“不是的!不是的!” ,并声称是曲牌。被告汝金山利用专业作曲身份,钻一般人未必了解沪剧曲牌的空子,在行误导法庭之实。    

   《为奴隶的母亲》合唱曲,是许如辉原创作品,不是曲牌。    

   汝金山是专职作曲,他完全清楚,庭上比对的《为奴隶的母亲》三段合唱,根本不是沪剧曲牌,而是许如辉的原创作品。是许如辉以上海方言、结合沪剧发声,专门为戏而写的独特的合唱曲。而且庭上比对的第一段合唱“北雁南归展翅飞展翅飞”是紧接着前一场结束时的合唱而来,音乐是连贯的(“奴隶亲”演出换场次、场景时,大幕是紧闭的,全靠合唱曲来过度)。第二段合唱“夫妻阔别三长载”,是根据《为奴隶的母亲》第一主题(春宝娘)音乐“夫妻本是同林鸟”变化而来。第三段合唱“走不尽人间心酸路”也是原创。汝金山是原封不动地剽窃了这三段合唱!他再不负责地瞎说,法官可请他举证,这三段合唱出自哪三种沪剧曲牌?

   许如辉不但原创了“奴隶亲”二十余首合唱曲,还原创了剧中许多唱段,如紧随第二段合唱后的春宝娘唱段“为啥不带小春宝”就不是曲牌,是许如辉根据第二段合唱的落腔而创作的新腔。再则,沪剧姓“沪”,为了剧情、人物的需要,即使许如辉把全部沪剧曲牌元素都融入《为奴隶的母亲》,该剧音乐署名也是许如辉,与汝金山毫无关系。汝金山在庭上辩称“曲牌、套曲”等等,是诡辩。只要对许如辉作品深入分析就可得出,他是呕心沥血完成了《为奴隶的母亲》音乐;他创作的许多新腔,含旋律、前奏、过门和甩腔,是结合沪剧音乐的重新创造,是对沪剧音乐的重要贡献。许如辉的作曲技巧,绝非汝金山口中“曲牌、套曲”那么简单!

  二、1979年曲谱手稿在宝山沪剧团。

   汝金山辩称:“1962年曲谱因为文革而拿不出,1979年曲谱为什么也拿不出?” 原告回复:“怎么会没有曲谱?许如辉作曲手稿当初都交到勤艺和宝山沪剧团!剧团印制后,曲谱满天飞。因此,1979年曲谱手稿在宝山沪剧团。不然,汝金山从“宝山”杨吉民手中接过来的一段段曲子哪里来的?还不是从许如辉手稿变铅字的总谱上抄来的?

   三、署名权是终身的,不容侵犯。

   扬子江代理人辩称:“扬子江用的《为奴隶的母亲》,是1979年宝山沪剧团版,与水辉无关。1962年版不能证明是水辉作曲。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是水辉作曲,也是勤艺沪剧团的职务作品。”

   原告回复:扬子江代理人把许如辉的著作权全部剥夺掉了,连1962年版也不放过!实在好笑至极。1979年版的《为奴隶的母亲》音乐,是许如辉亲自为“宝山”整理的,且1979年的说明书上明确载明:作曲水辉。原告认为,1979年版是许如辉根据自己1962年版整理而来(最早可追溯到1954年,均由许如辉作曲)。因1979年版的合唱词改动,许如辉为此作了少数改动,其它基本相同。朱潤福介入1979年版,也是侵权! 许如辉当时还健在,与朱素不相识,根本没有授权与他!而且许如辉一直为朱润福的侵权事端而抗争,直至病逝!扬子江代理人和汝金山夫妇,在庭上大声叫嚷“用的是1979年版,作曲是朱潤福!朱潤福!” 。原告撇开朱潤福不谈,你们如此抬举朱潤福,显然明白“为“剧非汝金山作曲。既然非汝作曲,为什么还要在光盘上署名:“作曲汝金山”?
 
   综观扬子江代理人(注:郑幸福)在庭上的辩解,几近是胡说一通:“退一万步来说,1962年版就算是水辉作曲,也是勤艺沪剧团职务作品。” 照他的逻辑,署名该变成《为奴隶的母亲》作曲:勤艺沪剧团;《为奴隶的母亲》编剧:勤艺沪剧团;《为奴隶的母亲》春宝娘扮演者:勤艺沪剧团?岂不滑稽?

   关于“职务作品”,原告在“中唱厂侵权案”庭审结束后的陈述书中,已阐明了看法,至今不变。“著作权法”中清楚说明:“职务作品”是确保单位优先使用,期限只有两年,且不妨碍署名权。相关创作人员,享有相关的署名权。而且署名权是终身的。不管“勤艺”存在与否,不管“宝山”或其它剧团上演与否,许如辉终身享有沪剧《为奴隶的母亲》的作曲署名。

   通过这场维权官司,原告深感许如辉生前和故后,以及我们一家人,受到极大的精神伤害。汝金山已毫无诚信可言,他利用自己作曲的身份,一边在法庭撒谎,一边在外继续侵权,如2006年12月27日,逸夫舞台举办《春韵流芳--沪剧春派创始人赵春芳艺术研讨专场》。弘扬“春派”无可非议,但演出剧目中的95%以上音乐,是许如辉所作,但说明书上只字不提,编剧名字也只字不见,怎么可以?没有“词、曲者”,哪来后来的“春派”?当然有还是有的,说明书上又见“音乐汝金山,总导演杨飞飞……”云云(说明书复本将传来)。汝金山他们哪里尊重过前辈作曲编剧?哪里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当回事?法律被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地无情践踏!

   侵权者视著作权法为无物、愈演愈烈;维权者防不胜防、穷于应付;护法之路荆棘丛生、阻力重重——这就是当下中国上海戏曲市场目睹之怪现象

   陈述到此结束,谢谢法官聆听!

               此致

   敬礼!


    原告代表: 许文霞

   (2007年1月10日于加拿大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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