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而起,从于欢案看中国血性男儿是怎样被阉割的? 点击数:814
拍案而起,从于欢案看中国血性男儿是怎样被阉割的?
 
                                             • 发表于:2017-03-27 16:03:03

作者:寒玉
 
 
 
    日本人在侵略中国的时候说过一句话:“崖山之后,无中国”。后蜀灭亡,赵匡胤令花蕊夫人赋诗,花蕊夫人脱口而出:“君王城上竖降旗,妾在深宫那得知;十四万人齐解甲,更无一个是男儿。”当朋友圈被“辱母杀人案”刷屏之际,笔者不禁热泪盈眶,不由得伸出姆指为于欢叫好!铲除黑恶乃是男人本份,正当防卫乃是天赋人权!忍无可忍,毋须再忍,挺身而出,手刃仇人。痛哉快哉,于欢才是真正的男人!幸矣至哉,崖山之后,中国还有男人!
    关于于欢杀人案,网上已经有很多评论,大家都在发出正义之声。然而笔者仍然决定要写一篇评论,发出自己的声音,虽然网上已经很多评论很多声音。因为如果今天我们不发出怒吼之声,有一天,当你的血性被阉割的时候,也不会有人为你发出怒吼之声!
    于欢杀人的案情其实并不复杂。苏银霞和于欢是一对母子。苏银霞向吴学占借了135万元高利贷。她在还了184万元和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之后还欠17万欠款。为了逼债,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2016年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11名催债人员非法拘禁。其间,催债人员不断羞辱苏银霞,更令人发指的是,催债人员杜志浩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于秀荣报警。
    警察来到于欢母子被拘禁现场,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警察是否渎职失职本文不予讨论)。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催债人员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看到判决,笔者想问的是:这样的判决,如何能够服天下悠悠之众?如何能够堵住天下悠悠之口?我不知道是聊城法官素质太低,还是学法不精,抑或其它什么原因,作出这样的判决。
    仅仅从新闻报道的事实来看,催债人员至少已经构成以下几种罪行:
    一是高利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坚决取缔高利贷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相关规定,借贷双方对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而苏银霞向吴学占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两者相加即已还款约254万元,最后剩17万实在还不起了。高利贷本身不受法律保护,高达10%的月息,是恶性催债造成命案的导火索,也是套在苏银霞等中小企业主身上的绞索。根据法律规定,苏银霞早已还清本息,催债人员根本无权向苏银霞讨要债务。
    二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特征:1.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2.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11名催债人员打着催债的旗号,多次非法、故意剥夺于欢及其母亲、职工的人身自由,是非常典型的非法拘禁。
    三是强制猥亵、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案中,催债人员不断辱骂、羞辱苏银霞,甚至让其吃屎,更令人发指的是,催债人员杜志浩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是非常严重的强制猥亵、侮辱犯罪。
    四是破坏生产经营罪。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暴力催债行为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债,却采取了令苏银霞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暴力行为来讨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聊城法官在判决中,对高利贷这种不法行为视而不见,也没有去追究犯罪分子对于欢及其母亲的不法侵害,而是颠倒因果关系,将于欢保护自身和母亲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的举动,判定为故意伤害。
    法院判决认为于欢在拿起刀子时,“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没有认定“正当防卫”。对此判决,笔者非常疑惑:法律不是给了咱老百姓正当防卫的权利了吗,何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如此之艰难?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派生的一种权利。进行正   当防卫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要求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同时,防卫的手段、强度同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之间,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为可能赞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基本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于欢案是完全符合正当防卫要件的。
    一是起因条件。当时的于欢,面对的是非法高利贷的暴力催债。事实上,催债完全可以通过法院进行,但高利贷是不合法的,因此走的是非法的暴力讨债的途径。然后,于欢及其母亲遭受了非法拘禁、强制猥亵、严重侮辱。
    二是时间条件。犯罪分子不是公司请来的,而且在源大工贸公司法人代表黄银霞让他们离开时,仍持续破坏公司正常经营。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面对不法侵害,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然而并未得到实际帮助。最后一次,工厂职工报警后,警察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于欢想跑出去向警察求助,要债人员截住他,把于欢按到沙发上揍了一顿。此时,面对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守法公民于欢被迫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实施正当防卫。咱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于欢不拿起刀,这些犯罪分子对他和母亲的骚扰、侮辱及其不法侵害会自动停止吗?
    三是对象条件。于欢捅死捅伤的正是暴力催债、非法拘禁、强制猥亵、严重侮辱的犯罪分子,没有伤及无辜。
    四是主观条件。于欢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正当权利而实施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五是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也该案争议最大的地方。那么,我们来看看,于欢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于欢拿起水果刀,进行了必要的口头警告,在警告无效后,捅到了四个人。而暴力犯罪分子有11人之多,于欢及其母亲、职工才3个人,在力量上远不是犯罪分子的对手。如果面对的是一二个犯罪分子,可能不需要动用水果刀,如果面对这么多犯罪分子,只捅伤4个人,余下的7个人也可能将他们折磨得更惨。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当于欢杀死超过8个人,而余下的3人手中没有武器,双手抱头,跪地求饶,而于欢继续捅死他们,才能算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防卫过当。
    事实上,这帮犯罪分子眼里没有警察,更没有法律,如果于欢不奋起自卫,其处境之悲惨,是可想而知的。当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与公民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时候,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应当让位于公民的正当防卫权。这才是符合我们立法保护好人制止犯罪的目的。聊城法院的这一判例,实质上剥夺了公民的正当防卫的权利。
    笔者注意到,于欢案中附带了民事诉讼。法庭判决于欢给予死者杜志浩及其同谋民事赔偿,这简直是对犯罪行为的鼓励和纵容。古人云:不作不死。如果于欢正当防卫成立,则不应给予这些犯罪分子任何经济赔偿。对于那些胆敢以身试法的人,那些作死的人,如果法律不给予惩罚,则会使人失去对法律的敬畏。有的人,带着一身戾气,在社会上横冲直撞,没人敢管。比如杜志浩涉嫌驾车撞死女学生,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一直逍遥法外。比如这些黑恶势力,一直就在当地蛮横生长,也没人敢管。长此以往,他便认为,所谓的规则,都是用来突破的,所有的法律,都是用来约束别人的,从而更加狂妄、更加骄横。
    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的持刀伤人事件造成27人死亡,109人受伤。很多人不禁发问:“为什么中国没有血性男儿?何以几个暴徒能够造成这样的恶果?”
    那么血性男儿又是怎样被阉割的?如果你了解于欢杀人案,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中国没有血性男儿了。我们可以这样设想一下:如果昆明暴徒杀人事件中,有个武艺高强的“傻瓜”,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力挽狂澜,杀光了暴徒,救下了无辜百姓。那他是否会被判刑?按照聊城法官对防卫过当的理解,这就已经触犯了刑法,最少也会判你个故意伤害罪,将牢底坐穿。因为你只能制服暴徒,不能杀死暴徒,否则就是防卫过当。你是否有这样的把握,做到将暴徒制服而又不会导致其死亡?
    正是这样一个个判例,凉了人们的心,明哲保身、见死不救的多了,挺身而出、拔刀相助的少了,道德滑坡了,行为失范了,遇见小偷不敢抓了,老人倒地不敢扶了。于欢案中,参与暴力催债的11个人都涉黑,其中杜志浩还背负命案,他们何以能够在法外如此逍遥?一个“坏人四处耀武扬威,好人夹着尾巴做人”的社会,这算得上是文明社会、法治社会?一个连自己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都不能保护的人,你做的是哪门子的中国梦?
我们一直在追求公平、正义,一直在呼唤见义勇为。然而当公民正当防卫权利被剥夺,面对不法侵害,还有谁敢站出来?网上测试表明:在黑夜里模拟女人被强奸呼救的时候,几乎100%的路人都没伸出援手,只有少数人逗留一下又犹豫着走开,这是多么残酷的事实。一个公民如果连正当防卫的权利都没有,又怎么能去顾及保护他人?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对小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不应容忍。只有罚早打小,才能有效制止犯罪,震慑犯罪。本案中,公安干警对于欢母子遭受的困境视而不见,对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没有立案追究,也是于欢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我们的法律助长、保护、纵容一些人去违法犯罪,而像于欢一样很多出于正当防卫的公民被判了刑,导致“守法良民”落入“防卫过当”的陷阱,久而久之社会秩序就混乱了,恶性案件也会越来越多。因此,笔者呼吁,各级公安、法院、检察院切勿自捆手脚,应该切实保障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公民积极行使自卫权,从而将各类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山东聊城于欢案的影响,无疑是非常之恶劣的。在于欢案中,人们看到的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对建设平安和谐社会的挑战。在这个正当防卫权被剥夺的操蛋的“法治社会”,面对不法侵害,你还敢自卫吗?如果你还真正怀抱理想,愿意为维护公平正义而献身,你这算是在自慰吗?
    去年以来,笔者也曾经写过几篇关于呼吁落实公民正当防卫权的评论文章,主要有《谁偷走了咱们的公民自卫权?》《你还敢自卫吗?你还在自慰吗?》《哥,小偷来了,快点给钱!》等,然而人微言轻,公民正当防卫权仍在被剥夺,福建漳浦黄某华、南宁市良庆区男子曾某、北京杨某、山东于欢等人的悲剧还在重演。
    写完这篇评论,欣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山东省公安厅已派出工作组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启动审查调查,山东高院已受理于欢等人提出的上诉。于欢案终有一天会尘埃落地,最终会是怎样的一个判决?我相信全国人民和我一样,都在拭目以待。
    作者自述:寒玉,湖南衡南人。观察与思考是我的职业特点,喜欢文字在笔下成为思想和情感的代言。世界是多元的,人生是精彩的,在跌宕起伏之际、艰难困苦之时,仍需要笑面人生,保持平常心,行善事,讲真话,做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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